簽約後粉絲從數十人漲到四十萬,網紅與MCN公司解約後被索賠200萬

長城網 2024-05-11 18:30:31

在簽約成爲“網紅”後,俞某某認爲MCN公司未履行相關義務,起訴要求解約勝訴。後MCN公司認爲俞某某作爲違約方解除合同,起訴要求俞某某按照相關協議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5月1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甯法院”)獲悉,此前,該院辦理了這起其他合同糾紛案,該案亦入選“2023年長甯法院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事例”。

上海長甯法院介紹,該案中,原告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與原告簽署“網紅”《代理協議》,約定由原告公司獨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項演藝事務。而被告在成爲“網紅”後,以對方長期未能履行合同相關義務爲由,起訴公司要求解約,經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協議解除。後原告MCN公司認爲被告俞某某作爲違約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按《代理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並按協議的約定,對此前兩年被告自行對外接洽商務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務費,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擔違約金200萬元。

被告則認爲,自己從未在公司主張期間自行接單,對于合同履行期間自己在某平台發布的廣告,公司也未提供實質性幫助,且違約金系格式條款,明顯過高,于是提出反訴,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結算的5萬元收益分配款。

上海長甯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要求解約之時,粉絲數量已從簽約最初的數十人增長到四十余萬人,商務報酬亦有顯著提升,如合同繼續履行,雙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將持續增長。但是,將被告所有商業訂單報酬單獨計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資源均不甚合理。

因此,上海長甯法院結合《代理協議》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業特點、當事人雙方的主觀過錯與收入、成本情況、原告MCN公司基于連續性合同履行所産生的預期利益損失以及違約金兼具補償性及懲罰性的功能等,綜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違約金60萬元,原告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萬余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上海長甯法院表示,隨著網紅經濟的急速發展,作爲網紅孵化器的MCN公司與所簽約的網絡主播、達人之間的解約糾紛不斷湧現,這類新興業態的健康發展亟需司法予以規範治理。本案中,法院以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爲基礎,綜合考慮雙方訴求和利益,權衡調整違約金數額,合理合法化解雙方爭議,對平台經濟、新型産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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