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本報從信用中國獲悉,由于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在項目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後,未采取相應管控措施,近日,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電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廣州市越秀區建設和水務局罰款8.5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越建管罰決﹝2024﹞6號顯示——
企業名稱: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電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190325964X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決定日期:2024-03-05
處罰內容: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元整
罰款金額(萬元):8.5
違法行爲類型: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在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後,未采取相應管控措施。
違法事實: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電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區110kV恒基變電站工程項目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在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後,未采取相應管控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依據《廣州市應急管理行政規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穗應急規字〔2022〕1號)及其附件《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2023年版)(序號29)“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産經營單位的”裁量檔次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機關:廣州市越秀區建設和水務局
(圖源:信用中國)
本報通過企查查了解到,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電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曾用名: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省電力第一工程局) ,成立于1989年,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爲91440000190325964X,法定代表人爲劉方,是一家以從事土木工程建築業爲主的企業。股權穿透圖顯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電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爲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南方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下屬企業。(文|中國基建報 趙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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