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去年受理各類知識産權案件13050件

遼沈晚報 2024-04-24 07:11:12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産權日”,遼甯高院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遼甯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志文發布遼甯法院2023年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以及今年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工作舉措。遼甯高院民三庭庭長孫光發布典型案例。

2023年,全省法院受理各類知識産權案件13050件,審結11505件。受理知識産權民事案件12817件,審結11300件;受理知識産權刑事案件192件,審結168件,罰金總額9750余萬元,對380人判處刑罰;受理知識産權行政案件41件,審結37件。

全省法院審結涉專利權知識産權案件381件,公正裁判“自動塗膠裝配線”發明專利權屬糾紛以及“碳化硅”技術開發合同糾紛等案件,保護科技創新研發和成果。審結涉著作權知識産權案件7834件,妥善處理“米拓”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批量維權案件,酒店、民宿提供影視作品點播服務等侵犯著作權案件。

審結涉商標權知識産權案件2539件,高效審結“博世”“茅台”“猴姑”等國內外知名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審結涉不正當競爭知識産權案件244件。2023年,94名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受理知識産權訴前調解案件1354件,調解成功1160件,成功率85.67%。

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

某新材料公司與某腐蝕控制公司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某新材料公司作爲委托人、某腐蝕控制公司作爲受托人簽訂《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約定開發元素石墨烯氏體碳化硅原材料。合同簽訂後,委托人支付了技術開發費用120萬元,受托人交付了自行研發制備的案涉原材料。但某新材料公司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一種生物肽石墨烯氮化硅材料及其制備方法”及“一種生物石墨烯碳化硅材料及其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未獲批准。某新材料公司以某腐蝕控制公司在不具備相關生産技術,未能生産出約定産品,沒有相關專利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構成欺詐爲由,要求撤銷合同,返還技術開發費。

法院生效判決認爲,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第一階段成果並按約定交付材料樣品後,應當依約共同確定標准驗收樣品是否合格。即使檢測出材料樣品不符合約定,或者發現受托人自行研發的方法不能制取出生物質石墨烯,也應與受托人及時調整開發方案,利用已有生物質石墨烯完成案涉原材料的開發,或者雙方共擔風險,而非單方要求撤銷合同,故某腐蝕控制公司不構成欺詐,改判駁回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古某公司與某鑄造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意大利古某公司是一家汽車設備領域的國際知名企業,其作爲名稱爲“用于拆卸和裝配車輛的操作頭”的發明專利權人,以某鑄造公司制造、銷售的“翻轉拆裝頭”落入該發明專利保護範圍爲由,起訴要求某鑄造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訴訟中,法院依法調取了某省知識産權局在案外人科某公司現場執法處罰的卷宗材料。科某公司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購貨合同和票據等證據,顯示供貨商爲某鑄造公司。某鑄造公司辯稱其未參加該行政程序,並非生産、銷售方,並且提出法院未調取行政扣押物。

法院認爲,某鑄造公司不能合理解釋合同及票據的出具情況,也不能就其向科某公司出售的産品舉證證明是其他産品,或者是科某公司自己生産、銷售或從其他第三方購買等。行政扣押的實物爲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載體,行政執法現場對被訴侵權物即行政扣押物拍攝的照片,能夠滿足技術方案的比對要求,不影響技術事實的認定,故某鑄造公司的侵權事實存在,判決其停止侵權並賠償古某公司損失6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民事判決書已生效。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王某與某文化傳媒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王某于2021年7月在酒店隔離期間,使用個人電腦撰寫劇本殺《火化吧!趕緊的》原始稿件。當時其供職于某文化傳媒公司,該公司因工作關系取得作品,雙方對案涉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許可使用問題未簽訂書面合同。之後某文化傳媒公司將加入美術等內容的《火化吧!趕緊的》“劇本殺”在微信小程序“GoDan優選劇本殺”、黑探和買本本銷售平台出售,根據平台標價及銷售量,銷售總金額約100萬元。王某于2021年11月離職,雙方因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發生糾紛。王某認爲其系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某文化傳媒公司侵犯其著作權。

法院生效判決認爲,綜合原始稿件、完成情況、時間等事實,案涉文字作品系王某發揮個人創造力創作,文字作品的構思、選擇、表達等由其個人決定,應認定爲一般職務作品,王某爲著作權人。某文化傳媒公司依法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並予以適當署名,其未予合理署名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照著作權法規定,結合某文化傳媒公司銷售“劇本殺”情況、市場影響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則,酌情判令某文化傳媒公司給付王某合理使用費15000元和維權費用5000元。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孫某與某泳衣商店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孫某爲專利號爲ZL2022××、名稱爲“泳衣”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以某泳衣商店擅自銷售、許諾銷售與其專利構成高度近似設計的産品,侵犯其專利權爲由,起訴要求該商店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萬元。

法院認爲,經比對,被訴侵權産品與專利産品構成相同,但是孫某于2022年4月27日申請案涉專利權,某泳衣商店提交的小紅書平台中泳衣推薦截圖顯示時間和淘寶平台中數位泳衣買家評價時間均早于前述專利申請日,可以作爲現有設計的比對文件。將上述截圖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基本無差異,即被訴侵權産品與現有設計比對文件的外觀近似,故某泳衣商店銷售案涉産品的行爲不侵害孫某的專利權,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民事判決書已生效。

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某生態農業公司與某果業合作社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簡要案情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選育“瑞香紅”蘋果新品種,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期間,授權某生態農業公司進行苗木繁育生産和銷售。在該植物新品種權證書頒發前的臨時保護期內,某生態農業公司發現某果業合作社公開出售“瑞香紅”蘋果苗木。

經公證取樣並檢測,結論爲待測樣品與對照品種瑞香紅就35個位點的DNA指紋譜帶數據進行比對,品種間相似度爲100%,判定疑爲同品種。某生態農業公司起訴要求某果業合作社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90萬元。法院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使用費數額,酌情判令某果業合作社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

某果業合作社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某智能工業公司與某互通科技公司、許某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種具有物聯網功能的電梯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爲2017年3月28日,授權公告日爲2017年12月19日,登記的專利權人爲某互通科技公司,發明人爲許某、徐某、朱某、陳某某。某智能工業公司成立于2001年,經營範圍包括電梯自動化系統等。2006年3月許某入職某智能工業公司,2018年4月離職。某互通科技公司由許某及案外人高某于2015年出資成立,原名稱爲某汽車租賃公司,經營範圍爲汽車租賃等,2016年9月變更爲現名稱,經營範圍同時變更爲電梯及配件等。

2016年12月20日,許某向某智能工業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爲響應區政府改造項目需配套液晶屏等物聯網設備,該物聯網設備由某互通科技公司承擔硬件費用,由某智能工業公司負責安裝並免費使用,該申請由某智能工業公司負責人簽字同意實施。2017年1月,雙方簽訂訂貨合同,約定某智能工業公司從某互通科技公司處購買産品34套,合計金額171360元。

該合同第七條約定,上述設備由某互通科技公司全部贈送給某智能工業公司;某互通科技公司擁有此設備的運營權,某智能工業公司負責安裝調試;同時某互通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設備均從案外人蘇州某技術有限公司采購。某智能工業公司認爲,案涉專利爲職務發明,應歸屬其公司所有。某互通科技公司通過許某以非法手段獲取某智能工業公司的商業秘密,實施了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爲,故起訴要求確認案涉專利權歸屬其所有,判令某互通科技公司、許某賠償損失100萬元。

法院認爲,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案涉實用新型專利系許某因執行某智能工業公司任務而完成的發明創造,也無法認定許某系主要利用了某智能工業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案涉專利,故判決駁回某智能工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智能工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遼沈晚報記者 康科峰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