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每天提交工作日志被開除,法院: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績效工資及賠償金

九派新聞 2024-02-19 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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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某某進入某貿易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基本工資、績效獎金等內容,工作崗位爲金融區域經理。2022年9月,某貿易公司以王某某工作期間出現26次無故不提交工作彙報的情況,按《員工手冊》規定,此行爲已達到6次嚴重違紀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某對此提出仲裁申請。經審理,黔東南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確認王某某與某貿易公司于2022年9月解除勞動關系,某貿易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拖欠績效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某貿易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凱裏市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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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凱裏市法院經審理認爲,某貿易公司提交王某某2022年9月的績效表顯示“因違規開除,績效爲0”,因其提交的《員工績效管理制度》中並未載明該情形所對應的具體分數,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某貿易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在提醒王某某未提交每日報告時,也未告知其已經違紀,故某貿易公司以此爲由與王某某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該法院最終判決:某貿易公司與王某某于2022年9月解除勞動關系,某貿易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某2022年9月績效4500元,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6881.13元。後某貿易公司不服,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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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負有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義務。若用人單位未提供充分證據,也不屬于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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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來源: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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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2-19 11:08

    說明企業很難!不得不找借口辭員工!大家都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