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武:員工試用期被公司開除,有賠償嗎?

中國法院網 2024-05-09 11:30:47

試用期即將屆滿

員工卻收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理由是虛報年齡且工作能力不行

員工能否索要賠償?

近日,四川省平武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勞動爭議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公司解雇,雙方就是否應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發生爭議。

那麽

工作態度不符合要求等主觀評價

能否成爲用人單位

判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呢?

一起看看法院怎麽判

案情回顧

2023年11月19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某建築公司通過電話方式約定,聘請劉某某爲平武某項目的施工員,試用期爲一個月。

劉某某于當月21日正式上班。工作21天後,該建築公司以劉某某應聘時虛報年齡且工作能力不行爲由,突然口頭要求劉某某“走人”。

“因爲是試用期,公司就可以突然解除合同嗎?”未滿試用期的劉某某因不滿建築公司突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該建築公司支付違約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以申請不符合法律事實及條件,駁回了劉某某的仲裁請求。劉某某不服,起訴至法院,並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5000元。

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案件雙方的情況後,發現該公司存在規章制度不完善、對招聘的錄用條件與解除條件規定不明確等問題,且未提前告知劉某某“解聘”,因此該公司應當依法向勞動者給付經濟補償金。

考慮到該案件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爲企業的長效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在案件事實清楚,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承辦法官決定組織調解。

于是,承辦法官分別和雙方深入談心,釋明利害關系。

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用人方當場支付4000元,該起勞動爭議案件圓滿解決。

法官,給個說“法”

試用期內被辭退有無經濟補償的關鍵在于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因勞動者個人過失性行爲而被單位解除的,則沒有經濟補償;若是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員工,是需要提供相關實證的,無故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條鏈接

試用期也屬于勞動合同履行期間

公司辭退員工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來源:綿陽中院微信公衆號

編輯: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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