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各種各樣的微信群
大家是否有過在群裏
“踢人”或“被踢”的經曆?
有人在小區業主微信群
口無遮攔罵人
被群管理員“踢”出群聊
他覺得人格受到侮辱
反手將群主和管理員告上了法庭
還分別索賠1元、2元!
結果會如何?
近日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
這樣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
案件詳情
燕某、鄭某是北京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主任和委員,同時也是該小區業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員。
某日晚間,小區業主徐某懷疑業委會不依法辦事,便在業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業委會成員名單。群聊過程中,徐某逐漸與多位業主發生爭執,並在群裏開始“激情發言”,使用“愚蠢”“low”“沒有人格”“陰溝裏放臭氣”“回頭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脅性言論攻擊他人。
涉案相關微信群聊內容。北京四中院供圖
管理員鄭某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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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徐某的言論
違反了群規和群公告
于是將徐某踢出了群聊
被踢出群聊後,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訴,並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絕並將其拉黑。
“激情發言”的業主徐某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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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爲管理員鄭某將其踢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絕其重新加入的行爲侵犯了自己身爲小區業主的身份權,使其在其他業主面前蒙羞,貶損了其人格。
于是,徐某將燕某、鄭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恢複其群成員身份,燕某、鄭某還應向其賠禮道歉,並分別支付自己精神損失費1元錢、2元錢。
法院:該類糾紛
不屬于民事訴訟範疇
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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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群組管理員應對群成員間交流爭執出現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語言的行爲,及時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維護和諧穩定的群組秩序。
本案中,管理員鄭某將其認爲發言不當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聯網群組內“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該行爲應屬于一種社會交往情誼行爲,不産生民事法律關系,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此外,燕某、鄭某在群內未發表對徐某侮辱、誹謗的內容,且未有證據證明群內其他成員的言論受燕某、鄭某指示,因此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
綜上,徐某被移出群組的行爲不構成可以提起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據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徐某的起訴。徐某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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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組是自然人基于某種社會關系通過網絡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組的群主、群管理員對群組成員有自主選擇權,對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爲均系成員間自治行爲,屬于社會交往範疇,該行爲未創設或變更民事法律關系,該類行爲産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組的行爲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駁回徐某的起訴並無不當。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審駁回了徐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網友看法不一
對于該業主被踢出群
網友的看法不一
有人認爲“只要不再發布粗魯語言
就應該允許他再次入群”
但這樣的看法被不少人反駁
“成年人要對自己說的話負責”
“想要與其他業主溝通
可以自己拉群”
也有網友表示
該業主不滿的初衷可以理解
“業委會的組成的確應該公開”
對此,大家怎麽看?
來源: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