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的王先生購買了一款理財型壽險,結果被騙……法院判了:返還10萬元!

閩南網 2024-05-16 08:21:09

在5月15日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前夕,一起保險合同糾紛在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兩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推銷保險的過程中因存在欺詐行爲,法院判決撤銷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返還投保人保險費10萬元。判決作出後,朝陽法院向被告保險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構成詐騙被法院判退還保費

2021年5月,47歲的王先生在某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的推銷下,購買了一款理財型壽險。據王先生回憶,當時保險代理人王某、孟某告訴他,只要繳納11萬元,就在合同簽訂時先給利息1萬元,1年後合同到期11萬元本金會原數退還。簽訂合同時,王先生卻發現合同上顯示的繳費期間是10年並提出疑問。孟某再次確認只要繳費1年合同就到期了,到期後將11萬元本金退還,並解釋稱這是公司開展的新業務,叫“長險短做”。後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孟某給王先生1年收益現金1萬元。

一年後,王先生找到保險公司的某主管詢問到期退費事宜時被拒絕,該主管稱保單繳費期爲10年,一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王先生認爲某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對其進行了欺詐。故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要求該保險公司返還11萬元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公司應訴時表示,王先生簽訂的終身壽險合同,年繳保費11萬元,繳費年期10年,但王先生僅繳費1次。由于王先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已處于失效狀態,不同意撤銷合同。且王先生投保時,保險代理人王某已經不在保險公司出勤上班,孟某僅爲個人保險代理人,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雇傭關系,該保險公司僅對孟某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的保險承保業務承擔保險責任,其他行爲與公司無關。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孟某均系該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王某任銷售總監職務,孟某受王某指示,向王先生作出了僅需繳納首年保費11萬元,即可領取1萬元收益,1年到期後11萬元即可全額返還的承諾。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和孟某的行爲已經構成欺詐。雖然王某、孟某與保險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但作爲保險代理人,其銷售涉案産品本身未超出該保險公司對王某、孟某的授權,法院認爲王某、孟某的行爲仍屬有權代理,相應法律後果應當由作爲委托人的某保險公司承受。保險合同被撤銷後,被告保險公司應退還王先生保費11萬元,王先生亦需返還取得的收益1萬元,二者相抵後,該保險公司應返還王先生10萬元。王先生在看到保險合同後,仍盲目聽信保險代理人的許諾,未盡到謹慎交易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法院對其主張的利息損失未予支持。

判決作出後,朝陽法院向被告保險公司發出司法建議,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保險代理人欺騙投保人、引誘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爲,公司存在保險代理人簽單管理不規範、私自轉委托的問題,回訪程序流于形式等問題。朝陽法院建議該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委托工作的管理,更好地承擔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行爲的管理責任,采取更爲有效的手段保障回訪機制的實效。保險公司應對代理人行爲負責

法官建議,保險公司作爲重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要求,實實在在地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爲負起責任,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招錄、管理、培訓、考核等工作的合規性建設。

保險公司要認真對待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爲的查處,不能以保險代理人欺詐銷售屬于超越代理權限等借口作爲免責的理由,更不能只看銷售業績,不論行爲合規性,或者爲保險代理人設置不合理的銷售業績指標,誘發保險代理人出現欺騙、誘導等違法、違規行爲。

此外,保險公司還應重視建立能夠起到實質作用的回訪機制,特別是對于普遍存在的線上投保,應注意避免回訪機制在保險代理人的操控之下,不能起到實質作用的情形。

消費者應選擇適合自己的産品。商業保險的險種主要涉及保障型和儲蓄型兩大類,其中保障型産品主要包括意外險、重疾險、商業醫療險、終身及定期壽險等,儲蓄型産品主要包括年金險、兩全保險、增額終身壽險等。廣大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要仔細閱讀其中加粗加黑的部分,正確理解相關産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繳費期限及金額等最核心的條款,確保購買的産品真正符合自身需求。

投保人需要知道,購買保險不是辦理銀行存款,並非到期即可還本付息,關于保險責任的承擔,保險條款較爲複雜。對于其中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多詢問,不僅是詢問保險代理人,還要直接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進行核實、確認,特別是對于一些保費金額較高的保險産品或是保險代理人的陳述與合同約定明顯不一致的內容。

清醒判斷保險合同約定的收益。投保人在投保時千萬不要被眼前利益迷惑,保險法明文禁止保險代理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投保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都要按照保險合同的書面約定享有和承擔,合同條款外的承諾不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若因此産生糾紛,也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

認真對待保險公司回訪。回訪程序實際上是保險公司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設置的一種具有一定監督作用的程序,能夠使保險合同的核心條款對投保人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特別是對于保險代理人故意忽略或是曲解的條款,因此一定要認真對待。對于回訪中提及的與保險代理人表述不一致的內容要特別加以注意,及時向保險公司進行詢問或反饋。特別是2020年初以來電子化回訪的推廣,投保人要避免在保險代理人的指導下隨意勾選、回答回訪中的問題,導致回訪失去實質意義。

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記者:戴夢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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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17 10:49

    [得瑟]瞎折騰,全都輸了,投保人沒得到預期收益,保險代理人估計被拉黑在也沒法從業保險行業,公司極有可能會被監管處罰。

  • 2024-05-17 08:33

    這是詐騙豈能退錢了事?

  • 2024-05-17 12:20

    賣保險的多數不可信,只說好不說壞,被騙了多數人也自認倒黴,因爲合同把你卡的死死地,別問我爲什麽知道[汗]

  • 2024-05-17 06:59

    三贏,投保人本金回來,保險代理人拿了擁金,保險公司白用一年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