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冒充公職人員發表辱華言論,觸犯什麽法律?會被判刑嗎

金寶每日說法 2024-05-08 17:19:40
起因

愛自己國家的情感源自心底,爲國家繁榮富強貢獻自己的力量,是理所當然的選擇。然而,很多人卻總是會發表恨國言論,5月7日,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發布相關警情通報:5月6日,接網友舉報,太原一網民發布大量“辱華”言論,自稱受父輩庇護,近日入職國稅系統。接到舉報後,我局立即開展調查取證並依法對發帖人史某傳喚審查。

經查,史某(男,28歲,無業,山西太原人)多次在網絡公開發表“辱華”“仇華”言論。爲博人眼球,煽動網民對立情緒,近日又編造散布自己爲公職人員身份的網絡謠言。經進一步核實,其父親爲某企業普通員工,並未受過處理。其言行造成網上秩序嚴重混亂,社會影響惡劣,已涉嫌犯罪。目前,史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看起來,他發布的言論已經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了,否則也不至于引動公安機關觸動對其進行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麽,他是不是公職人員呢?很多網友表示很關注,5月7日,山西稅務部門回應稱:未錄取此人,已報案。另據奔流新聞,記者從山西太原市網信辦獲悉,已經定位找到了此人,目前移交當地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正在對其身份進行核實。看來如果是真的,他是在吹牛了。

很多網友表示:我們的國家現在繁榮昌盛,人們富足安康,應該覺得很幸福很自豪才對,而這個人居然發表這樣的辱華言論,實在是太不應該了,應該對他進行懲罰。

那麽,我們來談幾個法律問題:冒充公職人員定什麽罪?辱國言論觸犯了什麽法律、有什麽懲罰?

冒充公職人員法律後果

冒充公職人員不一定會觸犯刑事犯罪,只有嚴重的加招搖撞騙的才會涉嫌招搖撞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而情節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一般會進行行政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發表辱國言論的法律後果

對于情節較輕的辱國言論,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肯能會涉嫌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爲人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該罪行破壞了社會秩序,對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造成了嚴重威脅。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主體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破壞社會秩序,而故意爲之。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行爲准則和道德規範。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而定。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筆者的話

結合本案的情節,我認爲該男子雖然有冒充公職人員的行爲,如果他沒有招搖撞騙的事實的話,不太可能觸犯招搖撞騙罪,而他的行爲屬于在公衆平台發布侮辱國家言論的行爲,對社會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擾亂,影響比價嚴重,可能會涉嫌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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