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刑事研究院|網絡主播提前跳槽違約賠償如何計算

浩公律所 2024-03-16 18:16:21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濤

案情簡介

2020年底,許某與蘇州某經紀公司簽訂爲期三年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獨家代理和經營許某的所有演藝業務,包括各平台賬號的策劃包裝、演藝安排、代理簽約等商務活動。根據協議,許某的收入由每月9000元固定報酬和10%的商業活動提成組成,其需遵守某經紀公司指定和安排的拍攝時間、工作日程及其他安排。

運行半年後,許某的賬號在公司運營下迅速漲粉,許某收獲了知名度,某經紀公司也通過許某實現商業活動獲利。2021年6月,許某以公司未爲其繳納社保、公積金爲由提出離職,並與其他公司簽約。

某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許某賠償其違約跳槽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公司培育成本20萬元、預期可得收益12萬元、已支付報酬10萬元等共計40萬元,同時要求法院判令許某相關平台的賬號運營權歸屬公司。

庭審中,許某辯稱,自己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公司沒有爲其繳納社保、公積金致使勞動關系解除,自己並不存在違約情形。一審法院判決相關平台賬號運營權歸屬于經紀公司,未支持經紀公司關于損失賠償的訴求。某經紀公司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終,考慮到許某在收益分成中可得利益占10%,經紀公司主張由許某承擔剩余履行期限內全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明顯過高,綜合各因素,二審法院酌定許某按照全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的10%賠償經紀公司損失1.2萬元。

律師說法

與傳統演藝産業相比,網絡主播行業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和互動性,經紀公司“造星”周期和投資回報周期也相應縮短。本案中,主播與公司所簽訂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交彙了勞動合同關系屬性以及超出勞動關系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法律關系日益呈現雙重屬性新樣態。

針對此類綜合性合同,既要保障網絡主播勞動關系屬性的權利義務,也要尊重雙方平等自願約定民事合同權利義務,倡導誠信守約。畢竟,網絡主播的價值與自身知名度、影響力等緊密相關,而經紀公司在初期培養、知名度提升等方面也必然需要進行商業投入,並承擔一定商業風險。若賦予與網絡主播服務企業訂立綜合性合同的網絡主播任意行使單方解除權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將使網絡主播服務企業、網絡主播在此類綜合性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失衡,不利于網絡直播行業整體運營秩序的健康規範發展。

案涉《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作爲綜合性合同,上述協議關于解除與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許某在勞動屬性權利義務項下行使解除權,應當同時受到協議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條款的約束和限制。許某在雙方協議未解除前即與案外人簽約並從事相應直播行爲,構成違約並應據此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損失計算,應尊重契約並兼顧公平。涉案經紀公司主張以主播履約期內相關商業活動收入作爲計取其剩余合同履行期內預期可得利益的基數,具有一定合理性。此種情況下,應當將網絡主播履約期內相關商業活動收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經紀公司,並結合經紀公司舉證相關事實及雙方約定確定一個可量化的損失參照值範圍,並在該參照值範圍內進行合理裁量。

本案爲計取涉案經紀公司剩余合同履行期內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確定了精細化的計算公式,即合同履行期內已獲商業利益÷合同已履行期限×剩余合同履行期限×網絡主播分成收益比例,爲類案提供了經紀公司因網絡主播跳槽導致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的可量化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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