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鼓勵收購存量房作爲保障性租賃住房或人才住房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5-16 13:45:44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産業平穩健康發展

的實施意見(試行)

大政發〔2024〕1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關單位:

爲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適應房地産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適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全州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和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和供給結構

(一)各縣市、大理經開區要綜合研判本地區發展定位、房地産市場現狀和趨勢,堅持規劃引領、職住平衡,科學制定房地産供地計劃,控制好供地節奏;原則上各縣市、大理經開區新供應房地産開發用地應滿足小區及以上功能配套要求。繼續推行新供地項目“交地即交證”。

洱海流域內除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項目外,謹慎新增單一功能的城鎮住宅用地供應,存量用地主要用于産業發展和城市功能優化提升。

加大對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督促開發企業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對因受讓人原因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延遲開發的,由出讓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置。對于其他特殊情況逾期未開發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報經縣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屬地政府(管委會)可統籌考慮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依法按程序調整完善片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優化住宅、商服等不同功能的開發比例,其中:

已供未建的商業商務用地,經開發企業申請、屬地政府(管委會)同意,並按程序完善規劃單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後可依法調整商服開發比例。鼓勵支持開發企業按程序申請將商業商務用地調整爲托幼、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停車、“平急兩用”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在建未交付的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産開發企業結合實際按程序適當調整套型結構,以便更好適應市場需求。

經各縣市、大理經開區研究確需通過調整規劃化解的爛尾樓或保交樓項目,屬地政府(管委會)可按程序開展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規劃調整方案應滿足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有關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或資産管理人根據變更後的規劃條件,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後續土地、規劃手續。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爲負值的,不予退還。

(三)加快構建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爲主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鼓勵收購存量房作爲保障性租賃住房或人才住房,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過24個月的縣市、大理經開區,除産業園區內部配套和離縣城(主城區)較遠的鎮區外,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項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可提供存量房屋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原則上不再新建回遷安置房,優先采取市場購買方式安置。支持民營房企與國有企業聯合組建保障性住房運營公司。

(四)不斷提升公共配套和基礎設施保障水平,按照“先配套、再供地、後開發”原則,各縣市、大理經開區在編制年度供地計劃後,應提前實施開發項目周邊城市道路、供水、供電、燃氣、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已出讓土地應按照規劃加快完善項目周邊的交通、教育、醫療、養老服務、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做到與房地産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五)不斷提升住房品質,實行商品房“優質優價”管理,回歸其商品屬性,切實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根據項目及市場變化情況合理定價,讓購房者享受實實在在的優惠。積極引導星級綠色居住建築、裝配式建築、低碳、近零能耗和智能建築發展,不斷提升住房建設標准,滿足居民不斷增長的改善性住房需求,打造綠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樣板。

二、進一步鼓勵支持住房消費

(六)全面落實金融支持房地産有關政策措施,實行“認房不認貸”,指導、引導駐州各商業銀行執行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依法有序調整個人存量住房貸款利率,更好滿足購房者合理貸款需求。發揮融資協調機制作用,高質量篩選推送“白名單”項目,形成“推送——反饋”閉環。繼續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對爛尾樓、保交樓項目給予商業配套融資,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房地産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七)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民生保障作用。及時借鑒全國各地先行經驗,不斷出台符合大理實際,支持力度更大、措施更加精准、資金使用更加高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政策,最大限度發揮好政策激勵作用,更好支持全州剛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費需求。

(八)推行存量房“帶抵押過戶”合並登記服務,進一步優化存量房網簽、登記服務流程,在確保交易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無需提前歸還剩余貸款、注銷抵押登記,即可辦理過戶、再次抵押和發放新貸款等手續。鼓勵支持現房銷售,推行“交房即辦證”。探索開展“帶抵押過戶”住房公積金貸款試點工作。

(九)由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等部門牽頭會同房地産、旅遊等行業協會和州內主流媒體組建“營銷大理”專班,組織發動優質房地産企業和項目到重點客源地推介。發揮好“我在大理有個家”微信小程序等網絡平台作用,線上線下結合,持續強化城市營銷。

由州房地産業協會牽頭組織,房地産開發企業自願參與,定期開展定向團購(一次購買5套以上)活動。參與團購房源必須是“五證齊全”的現房或准現房(一年以內可確保竣工交付)。

(十)加快推動可售産權車位(庫)銷售合同網簽備案和不動産登記。新建項目報規時,應提供車位平面布置圖,標注車位的位置、編號、面積、車位類型(人防車位、地上車位和地下産權車位)等要素,符合規劃可銷售産權的車位(庫),規劃部門根據報規批准的平面布置圖進行車位驗收,房産管理和不動産登記部門根據經批准的車位規劃進行樓盤表搭建、網簽備案、商品房銷售面積入統及不動産權登記。已建在售或已退出統計庫的項目銷售産權車位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完善相關手續,爲符合條件的購買人辦理車位(庫)不動産權登記。

(十一)鼓勵支持各縣市、大理經開區對特定期限內在轄區內購買新建住宅商品房並完成網簽備案、且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購房者,在辦理《不動産權證》後按所繳納契稅總額50%給予補貼。其中,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兒戶口登記在大理州)分別按所繳納契稅總額80%、100%給予補貼。單套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鼓勵居民住房“以舊換新”。引導房源品質優、信用評價好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創新合作方式,滿足居民多樣化改善型住房需求。行業協會要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

上述政策納入大理州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工具箱,由各縣市自主選用並制定實施細則,大理市、大理經開區要加快出台相應配套措施。購房補貼由屬地財政部門一次性發放,州級財政按照縣市、大理經開區最終發放購房補貼的30%進行獎補。支付補貼的單位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三、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

(十二)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以及《大理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切實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聯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定期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開展檢查,對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規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銀行機構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

(十三)落實房地産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實施年度考評,將考評結果納入企業信用評價,並推送至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同步納入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個人征信記錄。支持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規行約,進一步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州房地産行業協會要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逐步建立房地産經紀(中介)人員實名認證系統和統一的銷售傭金管理機制。嚴厲查處違規銷售、違規分銷等擾亂房地産市場行爲。

四、進一步防範化解風險

(十四)加強房地産市場輿情監測,提前應對處置,對負面宣傳、誇大不實的報道,及時核實澄清,防止炒作。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依法查處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嚴重擾亂房地産市場秩序的不當言論和行爲。

(十五)加大對已售逾期難交付和爛尾項目的矛盾糾紛處置化解力度,保交樓、保穩定、保民生。各縣市、大理經開區要進一步排查梳理轄區在建項目,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一樓一策”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妥善解決曆史遺留問題。鼓勵企業協商采用工程抵款房等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推進項目建設,切實維護購房群衆的合法權益。

(十六)允許項目分期建設分批驗收並備案。針對建設體量大、建設周期長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爲確保按期交付,在符合基本規範要求、具備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可適當增加規劃核實批次,對項目開展分批驗收並備案、交房。對分期竣工驗收的住宅項目,配套用房(幼兒園、養老用房、社區用房、托育、公廁等)中途不得改變用途,在不影響驗收和使用的情況下,由開發企業作出承諾,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可順延六個月辦理驗收交付手續,但必須在項目整體規劃核實前完成移交手續。高等級酒店等公共服務設施不得在最後批次進行規劃核驗。具體辦法由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對于已售逾期難交付項目,經項目業主自願申請,采用通告告知承諾方式,在符合建築單體規劃、工程質量、消防安全等要求及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先行完成主體或單體建築的竣工驗收,支持項目分期驗收交付;其他專業驗收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項目全部建成並實施綜合竣工驗收時一並予以整體核驗。

(十七)對因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身經營不善退場或因工程款糾紛造成施工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的房地産項目,可由開發建設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和承諾,向屬地政府(管委會)申報核實確認後,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質量安全鑒定報告和委托消防檢測評定技術服務機構出具消防評定報告,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合格的,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報告進行確認,確認意見可作爲竣工驗收備案相關手續使用,優先確保項目交付,維護購房者權益。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爲准。各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開區管委會和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州稅務局、州財政局、州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

本意見由州房地産市場調控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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