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月後離婚,法院判17萬只退還12.5萬!

休養生息知識 2024-05-08 13:52:52

在一段短暫的兩個月婚姻之後,李女士與王先生因性格不合決定分手。然而,這場快速婚姻的結束卻引發了關于彩禮返還的激烈法律糾紛。男方王先生要求女方李女士退還彩禮及相關花費共計17萬余元,雙方因無法達成一致,最終將此事訴諸十堰法院。

去年下半年,李女士和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並迅速墜入愛河,不久後決定結婚。按照傳統習俗,王先生向李女士家庭支付了12萬元的彩禮,並額外花費26500元購買結婚首飾。然而,這段婚姻的幸福時光卻異常短暫。婚後不到十天,兩人便因性格差異開始頻繁爭吵,李女士甚至一度離家出走。盡管她後來返回家中,但兩人之間的矛盾並未得到有效解決,最終李女士選擇再次離家,並再也沒有回來。

面對無法挽回的婚姻,李女士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王先生雖然同意離婚,但要求李女士退還彩禮及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他認爲,這些費用都是爲了締結婚姻而支付的,既然婚姻已經破裂,女方理應返還。

茅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並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爲,雖然李女士和王先生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由于他們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沒有履行夫妻義務,因此應准予離婚。同時,法院認定男方爲結婚所支付的彩禮及首飾費用共計14.65萬元應視爲彩禮,並考慮到男方家庭經濟條件一般以及支付彩禮後造成的經濟困難,判決李女士返還王先生彩禮款12.5萬元。

對于王先生主張的其他費用如見面禮、紅包等,法院認爲這些屬于正常的禮尚往來和贈與行爲,不應予以返還。而婚禮花費的共同消費費用則被視爲締結婚姻的正常支出,法院未予支持。

王先生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不滿並提起上訴,但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茅箭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結果公正合理,因此依法予以維持。這場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糾紛最終以李女士返還王先生12.5萬元彩禮而告終。

0 阅读: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