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是如何判決未成年人謀殺人命案?看似慘無人道,實則大快人心

小島知風 2024-03-23 11:34:06

前段時間邯鄲發生的三名初中生霸淩同學,將同學殘忍殺害並埋屍案件,一時間激起了大家對校園霸淩和未成年人殺人的激烈討論。

很多人都認爲現今的未成年人思想成熟過早,遠比以前犯命案率要高,而且由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存在,使得很多未成年的殺人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其實如果翻看古代命案卷宗,可以發現未成年人犯命案率在古代也有不少,而且古代也有類似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會對未成年的殺人罪犯從寬處理。

下面就來說一個清朝乾隆皇帝時期的兩名幼童預謀殺害同村夥伴的案件,由于犯罪者都是幼童,導致了司法官員想從輕處罰,最後還是乾隆親自幹預才判決結案,通過乾隆對這個案子判罰,可以對現代司法都有所啓發。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時,湖北省蕲州(現今湖北蕲春縣蕲州鎮,清朝時期蕲州爲散州)有兩名村童名叫曹受兒和徐桂兒,曹受兒當時十歲,徐桂兒年紀略大一些是十三歲,兩人當天在河岸邊挖野菜,正好遇到了同村九歲的李大生路過。

李大生家境略微富裕一些,正好這天家裏給他買了一盤糖果,他就端著糖果盤在外面邊玩邊吃。曹受兒和徐桂兒看到李大生端著的糖果盤便饞了,兩人就把李大生攔住索要糖果。

最初李大生還算大方的給了兩人各一塊糖果,但是曹受兒和徐桂兒吃了之後還沒夠,又繼續找他索要。

這一下李大生也不幹了,曹受兒和徐桂兒又好言央求,徐桂兒還說兩人用錢來買李大生的糖果,只是兩人現在手裏沒錢,先欠著,等將來有了再給李大生錢。李大生當然不同意,並表示二人別再糾纏了,不然自己要生氣了。

李大生這麽一說,徐桂兒也來氣了,他沖李大生喊道:“今天這糖果你給也得給,不給也得給,小爺今天吃定你了。”

徐桂兒仗著自己這頭有兩個人就想強搶,而李大生雖然比他們倆年紀都小,但是李大生家庭條件還算可以,飲食營養不錯,長得卻比曹受兒和徐桂兒都高大一些,因此李大生也不懼怕,一聽徐桂兒這麽說,李大生直接放下糖果盤,揮拳就照著徐桂兒打去。

徐桂兒不及李大生力大,雖然躲開了打來的一拳,緊接著卻被李大生推了個跟頭,曹受兒一看徐桂兒挨打了,他趕緊上前幫忙打李大生。

在打鬥中李大生打急眼了,于是從地上撿起塊石頭就直接向曹受兒砸去,正好把曹受兒的耳朵砸流血了,曹受兒立刻哇哇大哭起來,徐桂兒一看李大生急眼了,曹受兒都被打流血了,趕緊害怕的跑開,就這樣打鬥才暫時停止下來。

李大生很生氣的大罵曹受兒一頓,還稱等一會回村裏就把這事告訴曹受兒的父親。曹父向來管教曹受兒極爲嚴格,如果這事被曹父知道,曹受兒回家肯定要被胖揍一頓,因此曹受兒很怕告家長。

一聽李大生要告家長,曹受兒立刻就慌了,也不顧自己耳朵流血,趕緊央求李大生千萬別把這事告訴曹父,李大生則是得理不饒人,無論曹受兒怎樣央求也不肯答應,最後李大生拿起糖果盤就走了。

直到李大生走了,徐桂兒才敢過來探問曹受兒耳朵傷情,並且徐桂兒剛才在旁邊對于李大生想把這件事告訴曹父聽的一清二楚,徐桂兒惱恨李大生推了他一個跟頭,因此徐桂兒就故意挑唆曹受兒對李大勝的恨意。

徐桂兒就對曹受兒說道:“想要李大生別把這事告訴你爹,就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讓他永遠說不出話。”

曹受兒當時被李大生告家長的話已經嚇得六神無主,一聽徐桂兒提議殺人滅口,他想都沒想就幹脆同意了,于是兩人就一起向李大生離去的方向追去。

很快兩人就追上李大生,兩人蹑手蹑腳的撿起一塊石頭,從李大生背後偷襲,徐桂兒最先用石頭拍到了李大生腦袋上,李大生隨即倒地,緊接著徐桂兒又扔掉石頭,用雙膝頂住李大生後腰,然後雙手又反鉗住李大生的雙手,讓其無法反抗。

最後徐桂兒示意讓曹受兒動手,曹受兒就立刻解下李大生腰間的布帶,將布帶纏到李大勝的脖子上,企圖將他勒死。

但曹受兒由于害怕緊張的原因,始終勒不死李大生,徐桂兒見狀就用腳踩住李大勝的背部,然後幫助曹受兒收緊布帶,過了一會兩人看李大生沒了反應這才松手。

李大生死後,曹受兒和徐桂兒本來想直接逃跑,但是跑出去沒多遠,徐桂兒喊住了曹受兒,畢竟他年紀大點想得多,他擔心李大生屍體被發現後很容易就懷疑到他們倆身上來,因此他認爲既然已經把人殺了,那不如就毀屍滅迹,讓官府都查不出來。

徐桂兒認爲應該把李大生的屍體毀容,然後再扔進河裏,這樣誰都找不到李大生的屍體,也就沒法查找凶手了。曹受兒本來有些膽小猶豫,但是很快就遭到徐桂兒威脅,最後只能聽從徐桂兒的安排。

于是兩人又折返回去,將李大生穿著的衣褲和糖果盤全部挖坑埋了起來,然後又用石頭將李大生的臉砸的血肉模糊分辨不出,最後將李大生的屍體丟進河裏,看著李大生的屍體順著河水漂走,兩人這才松了口氣。

李大生的父親李榮祿到天黑還不見兒子回家,就著急了,于是帶著親戚朋友四處找尋李大生,找了一夜都沒找到。第二天李榮祿又在尋找兒子,正好遇到出來玩的徐桂兒,李榮祿知道李大生平日沒事也和徐桂兒玩耍,于是就向徐桂兒詢問有沒有見過李大生。

畢竟徐桂兒年紀幼小殺了人心虛,因此看到李榮祿詢問李大生的去向後就很緊張,回答的也是支支吾吾。這一下李榮祿心裏就産生疑慮了,對徐桂兒連哄帶嚇的詢問,徐桂兒徹底害怕了,就對李榮祿說了李大生被殺的事。

但是徐桂兒卻堅持對李榮祿稱是曹受兒殺害了李大生,把所有罪名都推到了曹受兒身上,自己則是無辜的目擊者。

李榮祿一聽兒子被殺了,立刻就把這事報告給了地保李家福,由李家福帶著村裏人把曹受兒抓了起來扭送官府。

到了官府後曹受兒還挺講義氣,爲了保護徐桂兒,他堅稱是自己一人殺害了李大生,並將掩埋李大生衣物的地點和抛屍地點全部如實交代。

由于李大生的屍體被河水沖走,官府差役沿著河岸找尋六天都沒找到其屍體,直到第七天才在距離抛屍二十多裏地下流沿岸找到已經泡水腫的李大生屍體。

蕲州仵作洪福對李大生的屍體進行了屍檢,洪福在驗屍報告中稱:死者因在水內浸泡多日,發變腐潰,僅驗出後腦、左耳有擊打傷,皮破紅色;咽喉帶痕兩道,自左繞至項頸後,現出圍長五寸二分、寬二分血瘾紅色;其項頸右皮肉腐爛,空有二寸不見痕瘾。故,死者死因不知是勒是毆。

這份清朝的驗屍報告就是說明李大生的屍體由于被河水浸泡太久,仵作洪福已經不能斷定他是被打死還是被勒死了。

不過當時由于曹受兒一人認罪,所以能不能斷定李大生如何被殺都無所謂了,所有懲罰都將由曹受兒一人承擔。

但是,後來曹受兒得知是徐桂兒第一時間把責任都推到他的身上,他這才立刻向官府改口交代了謀殺李大生和抛屍的事都是徐桂兒一手策劃並動手實施。隨即官府立刻抓捕了徐桂兒,在官府嚴厲審訊之下,徐桂兒只得如實交代了一切。

就這樣案子真相大白了,但是這件案子也給當時的各級官府出了一個難題,那就是死者李大生年僅九歲,按照《大清律例》:殺害十歲以下幼童罪加一等,理應從重處罰。

但是要知道《大清律例》中還有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這意思就是說十歲以下犯命案殺人者,應該上報皇帝親自裁決。

曹受兒正好剛剛十歲,而且這件案子的難點還在于李大生究竟是先被徐桂兒拿石頭砸死,還是最後被曹受兒用布帶勒死,由于屍體損毀厲害,當時的驗屍技術已經驗不出來到底是被勒死還是被砸死了。

如果李大生是被石頭砸死,那麽徐桂兒就是主要實施者應該被處以極刑,但是曹受兒就屬于從犯,加之曹受兒年紀幼小,就不應該被判死刑;反之如果李大生是被勒死,那麽曹受兒就是主要實施者,但是以曹受兒的年紀適不適合死刑,需要交由乾隆皇帝親自判決。

所以蕲州衙門很難辦,只能把這個案子如實上報給上級主管單位黃州府衙門(現今湖北黃岡市),黃州府根據案子卷宗判定曹受兒爲主要行凶實施者,判處曹受兒斬立決之刑,判處徐桂兒絞立決之刑,然後上報給上級湖北巡撫衙門。

時任湖北巡撫李绶看完案子卷宗後,李绶認爲曹受兒年紀幼小沒有這麽多心思謀害人命,因此李绶在卷宗中寫道:恐十歲幼孩正當畏懼急迫之時,猝無能作此狠毒之想。

然後李绶將案子卷宗上報刑部,李绶是憐憫曹受兒年幼,有意想爲其開脫,所以才寫了這些話,希望刑部能從輕處罰曹受兒,由于曹受兒年紀確實幼小,因此刑部將這件案子發還湖北再審一次。

但是,次年李绶調入京城出任左都禦史,姜晟接任湖北巡撫,就由姜晟主持複審李大生被害案。

姜晟在親自審訊曹受兒和徐桂兒之後,認爲徐桂兒才是整個案子主謀,但是曹受兒參與謀殺和抛屍以及毀滅證據也不能從輕處罰,因此姜晟認爲曹受兒和徐桂兒都應該處以斬立決之刑,洪福作爲仵作連死者死因都驗不出來,理應受杖刑後開除。

可是姜晟背後的幕僚師爺都認爲當今乾隆皇帝以寬仁治天下,曹受兒和徐桂兒都是幼童,應該給他們二人一次機會,判處斬監候或者絞監候就行了,這就是建議姜晟判處二人死緩之刑。

不過姜晟卻堅決不同意幕僚師爺的建議,姜晟認爲雖然曹、徐二人是幼童,但是死者李大生還是十歲以下幼童,本來依照《大清律例》殺害十歲以下幼童就應該從重處罰,如果從輕處罰曹、徐二人,那麽如何給死者李大生一個公道。

因此姜晟堅決把複審案子卷宗按照自己的判決提交給了刑部,當時的刑部官員對此案也是討論不休,主要還是在于行凶者年紀幼小,尤其是曹受兒是否該殺方面持有爭議。最後刑部給徐桂兒判處斬立決,給曹受兒判處絞監候,而刑部認爲仵作洪福在此案中沒有責任,無需處罰,駁回了姜晟想一並處罰仵作洪福的要求。

于是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十二月十一日刑部把卷宗上報乾隆皇帝親自裁決,乾隆對于此案也頗爲猶豫,主要還在于曹受兒太過年幼,是否應該判處死刑,兩天後的十三日清晨,乾隆親自禦筆朱批給出判決:徐桂兒著即處斬。曹受兒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余依議。欽此。

乾隆最後還是將徐桂兒判處立即斬立決,曹受兒則緩了一緩,但是次年秋後也要受絞刑而死,因此乾隆最後還是判處了曹受兒和徐桂兒死刑。

乾隆對此案是認同姜晟的說法,認爲行凶者雖然是幼童,但被害者也一樣是幼童,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豈爲情法之平?況且行凶者小小年紀就如此凶殘,其凶悍秉性是難以改正,現今若不嚴懲將來豈不贻害四方。

其實早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時,四川綿陽就發生了九歲牧童劉糜子因搶蠶豆吃殺害了好友李子相的案子,當時劉糜子並沒有存心想殺害李子相,只是大力推了李子相一下,導致李子相摔倒磕到石頭而死。

但二人打鬥起因是因劉糜子搶李子相蠶豆吃,所以劉糜子並沒抱有存心殺害李子相的心思,這件案子最初縣、府、省三級衙門都想判處劉糜子無罪,最後到乾隆這還是給判了一個絞監候之刑。

因此乾隆對幼童傷人性命案向來都很重視,乾隆在司法上一直主張雖然要遵照《大清律例》中的“赦幼”原則,但是在“赦幼”的基礎上也要兼顧“懲惡”才算公平。

所以乾隆判處的這些幼童殺人案,對現代司法是有一些啓發作用,現代司法確實對未成年人進行了保護,但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基礎上,也要做到“懲惡”,不然天性凶頑的未成年人就像乾隆認爲的那樣:小小年紀就如此惡劣凶頑,如不嚴加懲戒,長大之後豈不贻害四方?

參考資料:《駁案彙編》、《大清刑部律法檔案,定例彙編》、《乾隆帝起居注》

文/小島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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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殘害兒童理當受死!現今有組織、有預謀的殘害更罪不可恕!小小年紀心思歹毒,如若成人贻害四方!罪無可恕、斬立決!!!家屬管教不當判有期徒刑七年!學校師長教化無方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終身不得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