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本報從信用中國獲悉,由于對TCL惠州電子信息産業基地項目“9·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負有責任,日前,銀廣廈集團有限公司被罰款70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惠城)應急罰﹝2024﹞執法-4號”顯示——
企業名稱:銀廣廈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230271274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決定日期:2024-02-23
處罰內容:根據區政府對《惠城水口TCL惠州電子信息産業基地項目“9·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意見(惠城府函〔2023〕671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施工導致的一般安全生産責任事故,銀廣廈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唐某爲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該公司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參照《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1 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准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爲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並經案審委討論,擬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柒拾萬元整(¥700,000.00)的行政處罰。
罰款金額(萬元):70.0
違法行爲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條
違法事實:根據區政府對《惠城水口TCL惠州電子信息産業基地項目“9·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意見(惠城府函〔2023〕671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施工導致的一般安全生産責任事故,銀廣廈集團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該公司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條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處罰機關:惠州市惠城區應急管理局
(圖源:信用中國)
本報從天眼查了解到,銀廣廈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深圳潮汕建設集團成員,位于廣東省深圳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爲914403007230271274,法定代表人爲陳鎮文。(文|中國基建報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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