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某餐飲店12·23傷人事故查明,致7名就餐人員一氧化碳中毒

中國工程報 2024-04-06 18:12:42

日前,烏魯木齊高新區公布《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12·23”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12月23日22:00時許,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2013號疆禾小院餐飲店小杏花包廂內發生1起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事故造成7人受傷。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12·23”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概況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事故概況

2023年12月23日22:00時許,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2013號疆禾小院餐飲店小杏花包廂內發生1起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事故造成7人受傷。

(二)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12·23”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是1起一般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概況

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50104MA****MYXP;類型:個體工商戶。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2013號;經營者:姜麗;組成形式:個人經營;注冊日期:2022年4月21日;經營範圍:許可項目: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煙草制品零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證件爲准)。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未健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未編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未對餐廳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産職責,事故發生地的小杏花包廂內無有效排煙設施,且通風不足,未安裝一氧化碳報警器。

(三)事故發生經過

1. 事故發生時間:2023年12月23日

2. 事故發生地點:銀川路2013號疆禾小院餐廳

3. 事故經過:2023年12月23日,7人在銀川路世界名築小區對面的疆禾小院小杏花包廂聚餐(1名女士6名男士),7人于19:30時許抵達聚餐地點。19:50時許,餐廳服務員將土火鍋送至其聚餐包廂內(土火鍋使用木炭爲燃料),就餐期間有飲酒行爲(自行攜帶),女士飲用紅酒約700ml,男士人均飲用白酒約185ml。21:58時許,聚餐人員中的女士(李某玲)首先突發暈厥症狀,隨後3名共同就餐人員出現暈厥症狀。

(四)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1. 事故發生地爲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2013號疆禾小院餐飲店小杏花包廂內,該餐飲店采暖方式爲集中供暖,房屋所有人爲新疆溢達紡織有限公司。

2. 發生事故的包廂位于餐飲店一樓,面積約16.4㎡,房間內儲物間面積約3.1㎡,帶獨立門。包廂入戶門寬0.8m,高2m,包廂內頂部設有通風排氣扇,通風口蓋板爲邊長0.25m的正方形自垂百葉排風蓋板,設單獨控制開關;包廂內窗戶開扇寬0.6m,高1.2m,窗外爲疆禾小院餐飲店室外停車場,開扇最底部距停車場地面高度爲1.9m。包廂窗戶下設有寬1.6m,高0.6m的立式鋼制水暖散熱片。

3. 包廂外過道寬1.43m,包廂距廁所約7.2m,該過道共設有包廂6個,從包廂距餐廳安全出口約20m,出口外放置有未使用的果木炭1箱。

(五)人員傷亡

(1)張某東,男,漢族,身份證號:6501021967****6518,住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在本次事故中一氧化碳中毒(中度,碳氧血紅蛋白:22.0)。

(2)姜某,男,漢族,身份證號:6501021982****1253,住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在本次事故中一氧化碳中毒(中度,碳氧血紅蛋白:22.2)。

(3)李某玲,女,漢族,身份證號:6540011981****4529,住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在本次事故中一氧化碳中毒(中度,碳氧血紅蛋白:23.5)。

(4)劉某源,男,漢族,身份證號:6590011979****0910,住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在本次事故中一氧化碳中毒(中度,碳氧血紅蛋白:20.2)。

(5)劉某,男,漢族,身份證號:6523021978****2811,住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在本次事故中一氧化碳中毒(中度,碳氧血紅蛋白:22.6)。

(6)張某,男,漢族,身份證號:6529011977****5512,住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在本次事故中一氧化碳中毒(中度,碳氧血紅蛋白:22.0)。

(7)劉某,男,回族,身份證號:6590011976****2433,住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在本次事故中一氧化碳中毒(中度,碳氧血紅蛋白:23.6)。

三、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3年12月23日21:58時,聚餐中同桌人員發現李某玲及3位共同就餐人員發生暈厥症狀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約12分鍾後120急救車到達現場,並將暈厥症狀較重的3人轉運至醫院進行救治;22:30時許,第二輛救護車到達現場,並將眩暈症狀較輕的2人轉運至醫院進行救治;23:50時許,第三輛救護車到達現場,並將剩余2人轉運至醫院進行救治。

2023年12月23日22:10時許,銀川路街道辦事處將事故情況報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接報後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市應急管理局上報了事故情況。在該起事故上報過程中,事故現場人員、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均按要求上報了事故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李某玲及三位共同就餐人員相繼出現暈厥症狀後,其余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餐飲店工作人員及時將出現暈厥症狀的人員轉移至通風處,並打開包廂窗戶通風。22:10時許,第一輛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轉運3人);22:30時許,第二輛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轉運2人,餐飲店店長陪同),剩余2人在就餐地點配合公安機關現場詢問;23:40時許,餐飲店主要負責人張某亮再次撥打120急救電話;11:50時許,第三輛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轉運2人,餐飲店法定代表人陪同);截至2023年12月23日23:50時許,在疆禾小院餐飲店小杏花包廂聚餐的7人均被送至自治區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救治。

接到事故報告後,高新區(新市區)區應急管理局、銀川路街道辦事處、公安分局、衛健委等相關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了解事故經過,協調善後處置等工作,並按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了事故情況。

(三)醫療救治和善後情況

事故發生約12分鍾後,120急救車到達現場,相繼按眩暈症狀由重至輕將7人送至醫院進行救治,7人均有不同程度頭暈、腹瀉、乏力、嘔吐等症狀,碳氧血紅蛋白值在20-24間,醫院診斷爲一氧化碳中毒。經輸液及吸氧治療,7人暫無生命危險,隨後醫院已安排7人進行高壓氧艙治療(10次),目前其正處于康複期,情緒穩定。

(四)應急處置評估

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工作人員在發現異常後能立即開窗通風,並將暈厥人員轉移至通風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人員全部送至醫院治療,同時派餐廳主管及負責人陪同就醫,應急處置得當。

管委會、區政府相關部門能夠嚴格履行各自安全生産職責,到達事故現場後有序開展各項工作,處置正確、有效,善後處理得當,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四、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疆禾小院小杏花包廂內通風不足,無有效排煙設施,且未安裝一氧化碳報警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直接原因分析

疆禾小院小杏花包廂空間小,因冬季天氣原因無法開窗通風,且未設置有效排煙、通風和一氧化碳報警設備設施,疆禾小院餐飲店菜品“土火鍋”需配備燃燒的木炭進行烹煮,燃燒的木炭産生的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氣體導致7名就餐人員中毒。

(三)間接原因技術分析

1. 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未對店內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封閉場所使用木炭燃料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 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作爲事故發生的房屋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未編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使用木炭燃料營業場所內未安裝一氧化碳報警器,通風設備風險辨識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3. 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産職責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五、整改措施建議

(一)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要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要求,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操作規程,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應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産職責,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二)高新區(新市區)商務局應對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進行警示約談,要求其立即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進行整改,加強對同類型企業的宣傳警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三)銀川路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加強對轄使用木炭作爲燃料的餐飲店的安全檢查,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認真排查安全隱患,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姜麗疆禾味道餐飲店 “12·23”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調查組

(來源:烏魯木齊高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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