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量版行李箱摔壞,航司按公斤賠償500元合適嗎?|新京報專欄

新京報評論5 2024-03-26 22:20:22
時過境遷,這樣的賠償標准已很難跟上時代的步伐。

▲資料圖:某地一機場內,乘客正在辦理行李托運。新京報資料圖

文 | 陽晨

乘坐航班時將行李箱托運,是乘客們的慣常操作,如果遇到行李箱意外受損的情況,又該怎麽辦?

據《新民晚報》報道,市民鄭女士反映,自己乘坐吉祥航空航班從廣州返回上海,限量版的行李箱在托運過程中被摔得“面目全非”,但航空公司卻以內部規定爲由,只能“按公斤賠償500元”。在反複“拉鋸”數月仍“投訴無門”的情況下,已是心力交瘁的鄭女士只得接受了這樣“無奈的結果”。

這其實並非一個新鮮話題,過往航空公司托運行李過程中導致行李箱破損的事情並不少見。但此次還是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這表明,這個問題在現實中依舊未能得到解決,需要進一步重視,並探索統一的解決方案。

標准滯後應引起重視

從報道看,航空公司做法並非全無依據。如果說《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屬于內部規定,關于“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元或負擔相應的修理費用”規定並不具備普遍效力的話,翻看《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等法規,其中也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爲每公斤人民幣100元”的規定。

就立法位階來說,上述《規定》《規則》分屬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比航空公司的內部規定要更權威一些。但有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上述標准的立法時間其實過于久遠。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自2006年起施行,距今已有18年。《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自1996年起施行,雖然2004年7月12日曾作了小修,但相關條款並未松動,嚴格來說,也有點“老黃曆”的意味了。

多年前,在社會經濟尚不發達的情況下,有關《規定》《規則》明確,托運的行李、行李箱損壞按每公斤賠償100元的標准,這的確算不上一筆“小數目”,但時過境遷,這樣的賠償標准,已經很難跟上時代的步伐。

特別是對于糾紛中的限量款行李箱,是帶有一定“稀缺性”的物品,當事人當初購買花了約1700元,後期下架後還有不菲的升值潛力。即便算上由年限帶來的折耗因素,涉事航司僅賠償500元,也很難說得過去。

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

事實上,如果將涉事航司引用的相關規定對照更高位階的立法,乘客其實並不需要如此“憋屈”。

我國《民用航空法》是規範民用航空活動的頂層立法,這部法律對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明確的是“應對行李的損失、損壞或延誤負責”,法律並沒有設置每公斤僅賠100元的限價“天花板”。

而翻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産的,財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顯然,這一立法所確立的救濟原則,也是過錯方照價實賠,而非以公斤來計價賠付。

根據《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當《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等內部規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與《民用航空法》《民法典》有關規定發生沖突時,毫無疑問的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所以,面對旅客限量版行李箱托運摔壞的情況,應優先適用法律條款,即按照實際損失的情況,由航空公司給予賠償。

消費者應強化權益保護意識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糾紛的過程中,除了航司要盡到相應的信息告知責任之外,消費者也要強化自身權益保護意識。此事中,雖然持有限量版的行李箱,但鄭女士習慣于普通托運,而且一直是“平安無事”,結果卻發生意外事件。雖然鄭女士與航空公司方面進行交涉,但耗費時間、精力等成本也不在少數。

其實,對于行李箱本身價格比較昂貴,或者箱子內有貴重的物品,旅客不妨購買航空行李險。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等在《貨物運輸總條件》中明確,“賠償限額爲該托運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低于運輸聲明價值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在托運有關行李時,旅客可以辦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並支付附加費,一旦發生糾紛,按照有關合同和聲明來索賠,將省去不少麻煩。當然,在此之前,航空公司也要盡到對相關條款的說明責任。

鄭女士“無條件”接受了這一結果,其實也並非最好的選擇。事實上,一些航空公司對于價值較高行李箱或行李受損的經濟賠償,在乘客提供相關證據後,也可以通過“互相協商”的方式解決,並不一定“按公斤賠償”。在實際操作中,也有爲了塑造航司形象,突破“限額”賠償的案例。

除了選擇溝通協商等方式,作爲權益受損的消費者,也可以采取訴諸公堂、提起訴訟的方式,通過法定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才會贏得尊重。

當然,從長遠計,包括航空公司、民航管理機構等主體在內,不妨啓動修規、修法程序,讓內部規定、下位法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體現負責擔當的態度,爲旅客消除“後顧之憂”。具體到此事而言,涉事航司不妨借鑒下同行的成熟經驗,積極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而有必要提醒的是,在運輸的過程中,工作人員也應對托運的行李箱盡可能“溫柔”,做到輕拿輕放並不是什麽難事,這也是最起碼的職業道德。

撰稿 / 陽晨(法律學者)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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