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賠償案解讀

人民法院報 2024-05-15 14:21:00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圖因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被判處死刑,並于同月10日被執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隨後,呼格吉勒圖案快速進入到國家賠償程序。如何准確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妥善回應受害人家屬的賠償訴求,備受社會關注。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內法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共賠償受害人家屬2059621.4元,得到廣泛認同。通過國家賠償來撫慰受害人家屬受傷的心靈,撫平冤案帶給社會大衆的心理創傷,意義重大,體現了國家賠償制度設置的初衷。

一、賠償項目與法律依據

該賠償案涉及四個賠償項目:一是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二是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三是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四是公開賠禮道歉。由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時,當庭進行了賠禮道歉,並得到呼格吉勒圖家屬的認可,因而在呼格吉勒圖案的國家賠償決定中只是提及,沒有再列入賠償決定內容之中。

以上賠償項目都是立足于對冤案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認定,損害涉及受害人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名譽權,以及給受害人家屬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這些損害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範圍,應當予以賠償。此外,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了各賠償項目的標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對賠償項目及具體賠償數額,都是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予以確定的。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標准

在呼格吉勒圖國家賠償案中,比較複雜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准。2010年12月1日,新修訂並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新增了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款規定。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出台《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意見》。根據該意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並要求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侵權行爲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本案是一個重大的刑事冤案,被害人因刑事錯判被剝奪了生命。生命無價,國家賠償雖無法挽回已經失去的生命,但應當通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給受害人家屬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本案綜合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對受害人家屬帶來的巨大傷害和痛苦,給予受害人家屬較高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此表明國家對重大刑事冤錯案件予以糾正的決心和對受害人家屬的救濟和撫慰,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協商賠償與決定程序

該賠償案的審理程序也值得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可以就賠償事宜與賠償請求人在自願、合法原則下進行協商,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本案的審理充分聽取呼格吉勒圖家屬的訴求和意見,就相關賠償問題如賠償項目、精神損害撫慰金標准等進行充分溝通,最後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這種以協商爲基礎的賠償決定容易被賠償請求人接受和認同,能夠真正起到救濟和撫慰作用。

無可置疑,呼格吉勒圖賠償案是一個重要的國家賠償案件,在賠償範圍、賠償標准以及賠償程序上,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更重要的是,這一案件體現了國家對逝者的哀悼和對生者的慰藉,體現了國家糾正刑事冤錯案件的擔當和爲受害當事人提供救濟和保障的決心。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薛剛淩(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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