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怎麽辦理?

國晖普法 2023-11-23 11:12:09

︾ 引導語:對絕大多數人而言,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申請取保候審,往往會無端添加己方遭遇的“牢獄之苦”。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宣判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羁押,而可附條件的讓其可回家等暫時居住,而不必接受完全強制性監管的制度。也即人們口中常說的假釋。

取保候審的辦理一方面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請,一方面也可以司法機關主動要求,但前者占比通常較大。對絕大多數人而言,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申請取保候審,往往會無端添加己方遭遇的“牢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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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應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現實中,以錢保爲主要。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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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況下,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建議刑事律師介入申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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