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共同生活後分手彩禮是否返還,如何返還?

河南法制報 2024-02-26 10:50:08

□河南法制報記者 楊占偉 通訊員 劉月

  身邊的事兒

  李某與湯某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後決定結婚。李某給付湯某現金彩禮12萬元,並購買了首飾。雙方舉行婚禮並同居但未進行婚姻登記。之後,李某分3次給湯某微信轉賬工資共計6000元。2023年6月,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較大紛爭,湯某離開住所,明確表示無法再與李某共同生活。多次溝通未果後,李某將湯某訴至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訴請判令湯某返還彩禮、黃金首飾等。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給付被告湯某12萬元及黃金首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筆款項、禮品可以認定爲彩禮。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所給付的彩禮原則上應當予以返還,但是不能忽略共同生活之實,僅僅因爲未辦理結婚登記就可以請求返還全部彩禮,不利于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李某按照習俗向湯某給付了禮金及黃金首飾,該行爲應視爲附條件的贈與,現在李某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受贈方繼續保留彩禮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李某訴請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應予部分支持。近日,該案調解成功。湯某在訴訟之前已返還給李某2萬元,又當庭向李某一次性返還禮金5萬元及黃金首飾。

  法官說法

  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施行。該規定中明確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彩禮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在判定某項給付是否爲彩禮時,可以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付時間、給付方式等事實認定。同時該規定還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間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爲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該規定還提出了彩禮返還的問題,關于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形,被告方應當返還給原告方彩禮。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等事實。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産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曆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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