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女學生教師可以刪除網絡詞條嗎?法院判了

人民法院報 2024-05-15 09:28:50

失德教師張某(化名)被處分後,

官方對此嚴肅處理並公開通報,

網友自發編輯了與之相關的網絡詞條,

相關內容也被該詞條平台記錄公開。

張某認爲詞條的存在影響了自己的工作與生活,

爲此訴至法院,

要求平台刪除某詞條。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線上審結了這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認爲,涉案詞條內容是女性學生權益受損的已對外公開信息,屬于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問題,應當予以保留,保證社會公衆知情權,也是一種行業警醒。

據了解,原告張某曾任某學院教師。在其任職期間,因對學院某女學生進行性騷擾受到了相應處分。當地官方部門對張某的上述行爲進行了公開通報,官方媒體也對通報進行了轉載。

2021年,某用戶在某詞條運營平台創建了詞條“張某”,該詞條內容記載有張某性騷擾女學生的行爲以及處罰結果。

經比對,涉案詞條“張某”記載的內容與官方部門公開通報的內容一致,該詞條末尾附有官方通報內容的報道鏈接。

張某認爲,以其名字創建的詞條“張某”中有關性騷擾事件的表述,影響其在教育領域的再就業。在多次向詞條運營平台投訴、要求刪除該詞條無果後,張某將詞條運營平台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以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爲由,請求法院判令詞條運營平台刪除詞條“張某”。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詞條中的“性騷擾”用語來源于官方部門對張某行爲的定性,該詞條的內容均完整摘錄自官方部門的通報,是已對外公開的信息。該詞條的編輯用戶及詞條運營平台不存在侮辱、誹謗、泄露隱私等相關違法行爲。

其次,該詞條具有使社會公衆檢索相關信息,確定相關主體及事件詳細情況的公共服務屬性。

詞條內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學生權益受損的情形,即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問題,在相關部門已對張某行爲作出明確定性及處罰、權威媒體對外通報張某所涉事實的情形下,應當予以保留,保證社會公衆的知情權。

綜上,法院認爲涉案詞條運營平台並不構成對原告張某名譽權及隱私權的侵害,不存在過錯。張某要求詞條運營平台刪除詞條“張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楊書培 通訊員:劉承祖 施爲 任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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