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師|劉鵬律師:集體土地上征收補償標准的要點解讀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3-27 15:49:45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爲讓大家對國家征收政策了解更多,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依托司法觀點及裁判口徑,對集體土地上征收補償標准的要點進行了梳理解讀,供大家參考。

一、征收補償原則

征用土地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證被征用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計有保障

這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原則規定,是我國征用土地的重要立法精神。

如果政府在征收土地時給予的補償太少,這一條款也是能保護廣大被征收人權益的最後武器。

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項目

(一)土地補償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農戶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三)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所有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四)安置補助費,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收補償費用標准

1、各補償費用的分配

(一)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分配。

(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失地後,農民的生産生活方式也會發生重大變化。所以,在土地征用中,不僅要考慮農民對土地的占有和補償,還要考慮對農村未來生活的保障,這就需要地方政府給予補償。

2、對農用地征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按照本條的規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綜合考慮土地原用、土地資源狀況、産值、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並且對于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對因征收房屋、臨時安置等原因,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征收房屋拆遷、臨時安置等費用進行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住房産權。

實際上,許多征收項目違反了本條“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嚴重侵犯被征收人權益,甚至在補償到位前先行強拆,這是嚴重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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