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媽媽之惑:醫保部門核發3萬多元生育津貼,公司僅發1萬多産假工資剩余津貼去哪了?

長城網 2024-05-09 23:20:20

“我就想不明白,生育津貼到底是發給公司還是個人?”這半年,四川樂山的胡女士一直百思不得其解。原來,去年11月,她生育二胎孩子後,當地醫保部門核發其生育津貼爲3萬多元,但公司至今只給她發了1萬多元産假工資。這其中存在近2萬元的差額。

對此,胡女士認爲,公司在扣除已發放的産假工資後,應將剩余的生育津貼全部返還自己。但公司方表示,如果工資正常全額發放了,就沒有補差的說法,並稱這是公司根據相關政策制定的規定。雙方各執己見未達成一致,胡女士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今年5月7日,在樂山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雙方依然協商未果。爲尋求答案,剛休完産假的胡女士甚至做好了離職與公司對簿公堂的准備……

▲胡女士和二胎寶寶

她的疑問:

醫保中心核發生育津貼3萬余元

爲何公司只發來1萬多元産假工資

29歲的胡女士在樂山市樂美家家樂生活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家樂超市”)上班,系某門店賣場主管。去年11月13日,她在醫院剖宮産生下二胎孩子,出院後便向公司遞交材料向醫保部門申請生育津貼。

今年1月,胡女士致電樂山市醫保中心進行詢問,工作人員告知她,生育津貼已下發,有32000多元。隨後,胡女士聯系公司總部人事行政負責人,卻被告知“生育津貼是發給公司的,跟個人沒關系”。

事後,胡女士從醫保中心獲取的生育津貼核定單顯示,該公司上年度在職職工日平均繳費基數爲186.3元,胡女士可享受産假天數爲173天,核定生育津貼總額32229.9元,已發放到家家樂超市的公司賬戶。

▲醫保部門核發的生育津貼

不過,公司並未將生育津貼發放給她,而是向其按月發放産假工資。截至目前,胡女士領到5個月的産假工資(扣除養老和醫療保險等個人繳納部分)共計13144元。

提起仲裁:

她質疑公司克扣生育津貼

認爲扣除産假工資後剩余津貼應返還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胡女士向公司請産假,被批准的産假時間僅爲113天,而醫保部門核定其生育津貼計算天數爲173天,二者之間相差了60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按此計算,胡女士確應休産假173天。

在胡女士提出異議後,公司給她延長了15天産假。當她在産假到期時向公司再申請45天産假時,公司卻未批准。

今年3月,胡女士向樂山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關于生育津貼的勞動爭議仲裁。

“最開始,我也不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生育津貼。”胡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但她以前上班的公司,員工産假期間都會先正常發工資,等生育津貼申報發下來後,會把高于産假工資的部分再補發給員工。

“公司不僅克扣了我的産假天數,還克扣了我的生育津貼。”胡女士認爲,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公司在扣除産假工資後,應將剩余的生育津貼全部返還自己。

▲産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

公司回應:

“生育津貼是發給公司的”

稱産假期間工資正常全額發放就不補差

針對生育津貼一事,胡女士曾多次與公司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在她提供的一段通話錄音中,該公司總部人事行政負責人何女士表示,生育津貼到賬後會正常處理,如果工資正常全額發放了,就沒有補差的說法。

當胡女士詢問“是不是發了産假工資,生育津貼就一分拿不到了?”時,何女士回答“是的”。

對此,胡女士不能接受。何女士進一步表示,以前該公司員工産假只發基本工資,最後有個補差,現在發全額工資就不補差了,這是公司規定,也是根據相關政策制定的。

爲了解此事,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何女士。她認爲,職工生育險是用人單位出錢參保,生育津貼相當于是給用人單位的補貼,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准發放産假工資,保障工資福利待遇不降低就行了。

何女士同時表示,不管是否參保、領沒領生育津貼,比如有些員工社保沒滿一年,不符合領取生育津貼條件,公司照樣給她發産假工資,保障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比如有些經理級別員工,月工資上萬,生育津貼肯定不夠(工資),但一樣按工資標准發。

在她看來,生育津貼就是發給用人單位的,“最後報銷下來也是轉到公司賬戶,咋沒說直接轉給員工呢?”

▲胡女士工作的家家樂超市

對于胡女士的産假天數,何女士表示,當時胡女士還在休産假,最終確認可以休到4月29日(即173天),公司保障其休産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方卻通過各種渠道投訴公司,“不知道公司(在這件事上)有什麽過錯?”

何女士表示,公司肯定會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目前胡女士已申請了勞動仲裁,那就等最終結果。

醫保部門:

如果生育津貼高于産假工資

有省份明確“就高”補差,當地暫無明文規定

對此,樂山市醫療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生育保險是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平均繳費基數來計算的,核發生育津貼是日平均繳費基數乘以規定的産假天數,所以有可能生育津貼比職工産假工資高或低。

如果生育津貼低于産假工資,用人單位肯定要補,確保女職工産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降低;如果生育津貼高于産假工資,各地規定不一樣——有些省份明確“補差”按照“就高”原則來,但目前四川省、樂山市都沒有明文規定。

該工作人員認爲,生育保險是基于女職工生育行爲産生的,爲了保障女職工産假期間享受的待遇不降低,但從用人單位角度來看,女職工産假期間不能帶來效益,企業是通過參加保險的形式“轉嫁”給生育保險基金。

該工作人員同時介紹,生育津貼由經辦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于支付女職工産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待遇。生育津貼和産假工資不重複享受。至于用人單位到底給女職工發多少,産生爭議則歸人社部門管,可申請勞動仲裁。

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一名工作人員則表示,生育津貼是職工本人享受的待遇;某些單位主張生育津貼是社保基金發放給用人單位的補貼、用人單位只需按照職工原工資標准發放産假工資,這可能有違立法本意。用人單位僅負有爲勞動者辦理生育保險待遇報銷手續的義務,而非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主體。

5月7日,原本是胡女士和公司關于生育津貼爭議案開庭的日子,但在樂山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但協商未果。爲尋求答案,剛休完産假的胡女士甚至做好了離職與公司對簿公堂的准備。

延伸觀察:

國內多地規定“就高”發放

四川曾有類似案例,法院判女職工勝訴

實際上,胡女士遭遇的“生育津貼之惑”並非個案。記者梳理發現,針對生育津貼和産假工資的發放,多地已有明文規定,確認“就高”原則發放。

比如,《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准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生育津貼高于其産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准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北京市政府網站關于“生育津貼”的政策解讀顯示,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産假工資標准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

▲資料配圖 據ICphoto

目前,四川省內暫無“就高”發放生育津貼的明文規定,但自貢、樂山兩地法院曾發布相關典型案例,法院均支持了當事女職工的訴求。

其中,在自貢市楊某訴某家居城勞動爭議案中,自貢中院判決,用人單位爲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是法定義務,某家居城以此爲由扣減楊某生育津貼于法無據。楊某勝訴。

自貢中院認爲,司法實務中,女職工應得産假工資還是生育津貼存在兩種觀點,一是生育津貼與本人産假工資,女職工就高者得;二是不管社保機構撥付多少生育津貼給用人單位,女職工都只得本人産假工資。究其原因,是各省市對于女職工生育保險的規定不一。本案從保護女職工生育權益出發,判決用人單位將社保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全額支付給女職工,符合法律規定原意,對推動社會生育意願形成有積極意義。

在樂山中院公布的2023年度典型案例中,峨眉山市的羅某核定生育津貼爲3萬余元,公司支付産假期間工資13000余元。羅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退還剩余生育津貼。峨眉山市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應向羅某返還生育津貼剩余部分。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向羅某支付了津貼剩余部分。

樂山中院認爲,生育津貼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用人單位不得以向女職工發放産假工資爲由,變相扣押或降低女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制度的設立不僅是爲解決生育期間婦女的醫療費用這一福利目的,更是促進男女平等就業的實質性舉措,在目前我國正多措並舉提倡生育的國情下,企業作爲具有經濟優勢的社會團體,更應積極凸顯其社會責任的承擔,依法依規保障女職工基本權益。

5月8日,胡女士表示,不管結果如何,她希望能推動相關部門出台女職工生育保險的統一規定,真正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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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10 15:04

    這個公司靠著克扣這點錢就發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