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生育能力男子自願人工授精求子,患絕症反悔遺囑奪胎兒繼承權無效

百姓律師 2024-05-11 11:14:58

故事梗概:張先生與王女士結婚5年,兩人起早貪晚在生意場上摸爬滾打,生意一直紅紅火火,攢下了不菲的家業,還在所居城市高檔住宅區花120萬購置了一處100多平米的住宅樓。可美中不足的是,自結婚以來王女士的肚子一直不見動靜,兩人多次努力都不見效,四處求醫最終經北京一家權威醫院確診,張先生生殖系統出了毛病,先天性死精,無生育能力。

2022年1月30日,張先生和王女士共同與北京某醫院生殖遺傳中心簽訂了人工授精協議書,對王實施了人工授精,後王女士順利懷孕。2022年5月,張先生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晚期肺癌後,向李女士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但李女士不同意人工流産,堅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張先生在醫院立下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並將所購房屋屬于自己50%産權部分贈與其父母張某、楊某某。張先生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當年10月22日産下一子,取名張某寶。

張先生死後,王女士就家中已增值150多萬元的房産繼承問題,與公婆産生了較大糾紛。王女士堅持自己和兒子張某寶與公婆一起分割屬于張先生那部分房屋財産,每次談判,雙方各執一詞,各說各的理鬧得不可開交。王女士嫌走訴訟太麻煩,且成本還高。爲此她找到律師團求助,希望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調解紛爭:律師接手後,和當地司法所聯合組織調解工作。調解雙方當事人都很激動,公婆張某、楊某某辯稱:兒子郭張先生前留下遺囑,明確將爭議房屋一半贈予給他們,故對該房産不適用法定繼承。王女士所生的孩子與張先生不存在血緣關系,張先生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後,已向王女士表示過不要這個孩子,是王女士自己堅持要生下孩子。因此,應該由王女士對孩子負責,不能將孩子列爲張先生的繼承人。

律師對張某、楊某某苦口婆心以案釋法:一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並使女方受孕後,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二是張先生遺囑中剝奪了胎兒繼承權,該部分內容是無效的。經過3個多小時的反複工作,張某、楊某某終于承認了自己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同意按法定繼承走程序。老兩口和王女士當場簽署了房屋繼承分割協議,房屋産權歸王女士所有,屬于張先生50%房屋價值部分,即75萬元中的35萬元(多付給10萬元)留給孫子張某寶,該款由張某寶法定代理人王女士保管,老兩口分得40萬元。本案成功調解,減少了訴訟成本,節省了時間。

律師認爲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張某寶是否爲張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女?二是在張先生留有遺囑的情況下,爭議房屋應如何析産繼承?

釋法明辨:關于爭議焦點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複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部分的有關規定。”張先生因無生育能力,簽字同意醫院爲其妻子即王女士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爲表明張先生具有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其與王女士共同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爲。”因此,張先生在遺囑中否認其與王女士所懷胎兒的親子關系,是無效民事行爲,應當認定張謀寶是張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女。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張先生死亡後,繼承開始。鑒于張先生留有遺囑,本案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登記在被繼承人張先生名下的房屋,是張先生與王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産。張先生死亡後,該房屋的一半應歸王女士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爲張先生的遺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産,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張先生在遺囑中,由于和王女士對要不要人工授精孩子上産生矛盾,將屬于自己50%部分房産處分歸其父母,沒有侵害了王女士的房産繼承權,遺囑的這部分應屬有效。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張先生在立遺囑時,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爲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因此,在分割遺産時,應當爲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綜上,在扣除應當歸王女士所有的一半財産和應當爲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後,張先生遺産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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