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2-05 18:05:56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梁鳳雲出席發布會,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圖爲發布會現場。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衆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飼養寵物已經成爲越來越多人生活內容的一部分。僅就養犬看,據統計2022年中國城鎮犬只數量爲5119萬只。犬只爲人們日常生活增添了樂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擔了精神陪伴的角色。與此同時,由于部分犬只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只疏于管理,導致犬只在衛生、安甯和安全等方面都影響到他人生活,由此引發了矛盾糾紛。尤其是,隨著犬只數量不斷增加和犬只品種增多,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協調、統一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社會治理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應當關注的重要內容。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犬只致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一方面,准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落實飼養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通過法律責任追究來培養飼養人和管理人文明養犬、依規養犬的意識和習慣。另一方面,切實貫徹法治建設“抓前端、治未病”要求,依法支持相關行政機關就文明、安全養犬開展的執法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執法靠前管理優勢,切實避免犬只致損事件發生。本次選取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6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這些案例中,5個是民事訴訟案例,1個是行政訴訟案例,希望通過這些案例達到以下效果。

一是切實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等都對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比如,攜帶犬只離家外出時需束犬鏈、禁止未成年人單獨攜犬外出等。但是,實踐中不乏飼養人在小區公共區域不束犬鏈而任由犬只“撒歡兒”,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攜犬外出“遛犬”。案例2中斯某讓其7歲孩子歐某獨自遛犬,導致孩子未避讓不滿1歲的嬰兒造成嬰兒被犬傷害;案例3中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張某甲的兩輪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受傷,均屬于這種情況。這些案例既反映出飼養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養犬法律法規、缺乏養犬文明的現實情況。借助這些案例,希望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和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安全、放心地享受與犬只相處的愉悅。

二是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只,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爲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只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人民法院針對犬只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案例1中,劉某某飼養當地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爲,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案例4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傷後注射狂犬病疫苗,對其相應地終止妊娠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認定屬于缪某的犬導致並判令缪某賠償,爲被侵權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護。行政責任方面,案例6中,王某某違反當地養犬規定在自己攤鋪內無證養犬十一只而且不系牽引繩,在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後仍不糾正。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犬只並交由犬只收容中心飼養。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請求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行爲的行政訴訟中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有力支持了公安機關正當合法的犬只管理行爲,宣示了養犬不是“隨隨便便的小事”,避免了犬只致損事件發生。人民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責任手段維護被侵權人權益,傳導養犬有責的規則理念和養犬負責的法治意識。

三是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犬只致害事件發生後,盡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畢竟損害已經産生,被侵權人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簡單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劃分責任並非“上醫治未病”。防範和杜絕犬只致損事件,應當抓好前端,加強管理,形成合力,切實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前面提到的案例6中,公安機關依法及時對王某某違規飼養犬只采取處罰措施,人民法院堅定支持公安機關執法,防止了損害事件的現實發生,得到了群衆一致好評。這充分體現了瞄准問題根源精准施策和源頭治理的重要意義。案例5中,人民法院在包某和張某糾紛案件中邀請人大代表、有關單位旁聽庭審,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加強調解,人大代表、有關單位協助調解,最終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當即予以履行。通過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合力調解,既解開了當事人的“案結”,又通過教導飼養人應如何依規養犬打開了當事人“心結”,還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有關單位的協同作用,促推相關方面協力作爲,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以司法案件“小切口”推進提升社會治理大篇章,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包括豐富人民精神世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人民法院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依法支持和協同構建文明、安甯、有序、安全的生活氛圍,繼續運用法制辦法做深做實養犬治理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爲增進人民福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驚嚇摔傷,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四:孕婦被犬咬傷後終止妊娠,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安某訴缪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五:犬只致損需擔責,法庭調解促和諧——張某訴包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六:違規養犬行爲,應當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違規養犬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

一、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飼養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規定,該犬屬于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2019年8月,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該市某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領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徐某某家人與劉某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3010.18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動物飼養人在享受飼養動物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義務,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避免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的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該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允許飼養小型犬,限制飼養中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于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徐某某由此産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賠償。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最終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損失30197.65元。

【典型意義】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損害與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損害在適用法律、舉證責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非常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其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顯然其承擔著更重的法律責任。本案明確認定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飼養人就被侵權人支出的合理費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是落實危險動物飼養人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引導飼養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文明養犬、依規養犬觀念。本案裁判結果對營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建設和諧文明城市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斯某飼養了一只黑色臘腸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區大門東側讓其未成年兒子歐某(7歲)遛犬。歐某遛犬時未避讓兒童,該犬將洪某某(系不滿1歲的嬰兒)左足部抓傷。洪某某家人報警後,該犬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審查認爲,斯某攜犬出戶時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違反了當地《養犬管理規定》中“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之規定,情節嚴重,故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該犬。

洪某某家人將洪某某送往兒童醫院就診,醫生爲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與斯某協商賠償未果,提起訴訟,請求歐某、斯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斯某作爲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傷,斯某的行爲存在過錯,與洪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系,斯某應對洪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洪某某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合計3092元。

【典型意義】

本案作爲典型易發的犬只傷人案件,給養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飼養人盲目自信,自認爲“我家的狗很萌很聽話,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獨自遛犬致使犬只成爲“移動的危險源”。飼養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對法律法規的忽視最終釀成傷人後果,既給年幼的被侵權人身心造成損害,也讓自己産生經濟損失,還可能失去愛犬繼續陪伴的機會。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實際上還是飼養人、管理人的管理問題。要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就要做到依規養犬,要注重教育引導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強化危險意識,樹立風險觀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養犬遛犬。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人與動物和諧相處。

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驚嚇摔傷,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報警後,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協調,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醫院住院治療。後經鑒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2915.63元(不含張某乙已經支付的1208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並不僅限于身體上的直接接觸導致傷害,給他人造成驚嚇也屬危險情形。被侵權人張某甲的損害與侵權人張某乙飼養的犬只致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乙作爲犬只的飼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其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張某甲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張某乙賠償張某甲合理費用211264.63元(張某乙已支付12080元,還應支付199184.63元)。

【典型意義】

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的行爲,並非僅限于犬只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爲。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爲,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相應産生身體損害的後果。即使犬只未與他人發生直接身體接觸,但只要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同樣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的處理,對于寵物“無接觸式傷害”類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飼養寵物,飼養人、管理人應提高管束意識,犬只在外時應當對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實對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負起責任。

四、孕婦被犬咬傷後終止妊娠,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安某訴缪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安某在小區內被缪某飼養的犬只咬傷。安某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缪某支付了疫苗費。後來,安某發現在注射疫苗時自己已懷孕。爲避免胎兒發育不良,安某向醫院等多方咨詢後選擇終止妊娠,身體和精神承受了較大痛苦。安某認爲缪某對其飼養的犬只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自己被咬傷,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終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安某請求缪某賠償終止妊娠産生的費用。缪某認爲,注射狂犬病疫苗並不必然導致胎兒發育不良,而且缪某對安某懷孕並不知情,安某注射狂犬病疫苗後終止妊娠産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雙方協商未果,安某提起訴訟,請求缪某賠償終止妊娠産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缪某飼養的犬只將安某咬傷,缪某不能證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缪某應對安某被咬傷所致的各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安某被犬咬傷後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後發現懷孕,因擔心疫苗會對胎兒造成不利影響而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此行爲是符合安某所處生活環境及普通人醫學認知能力的正常行爲,故對安某訴請的因終止妊娠手術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費用應予支持。最終判決:缪某賠償安某各項費用損失6069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犬只傷人並産生終止妊娠衍生後果的典型案例。當前,雖然醫學上對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影響胎兒發育沒有定論,但疫苗使用說明中的“慎用”提示隱含著可能會有不良影響。同時,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病疫苗後發現懷孕並終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認知。在認定被犬只咬傷注射狂犬病疫苗與終止妊娠間因果關系時,除了依賴鑒定、醫學結論,還應考量一般社會認知並兼顧社會倫理,注重裁判結果的社會價值引導。因此,犬只致人損害後注射疫苗和終止妊娠之間存在侵權責任法上的因果關系,終止妊娠産生的損害是犬只致損責任的範圍,侵權人應予賠償。本案判決周延保護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同類案件中因果關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借鑒意義。

五、犬只致損需擔責,法庭調解促和諧—張某訴包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張某騎摩托車從包某家門前公路路過,被包某飼養的兩只犬追撲導致摔傷。張某到醫院檢查治療。經醫院檢查,張某摔傷致骨折。張某要求包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但包某稱沒有證據證明該兩只犬系自己所有,不同意賠償。張某提起訴訟,請求包某賠償損失36000元。

【調解結果】

開庭當日,審理法院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有關單位等旁聽庭審。經開庭審理,法院結合相關證據查明了案件事實,包某也認可該兩只犬系其所有和飼養。爲妥善解決雙方糾紛,法院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對案件的處理開展調解工作。人大代表、有關單位協助參與了調解工作。經勸導和溝通,包某願意賠償張某5000元,張某表示接受。當事人雙方當日簽署調解協議,並當即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中,包某飼養的犬只追撲張某導致張某摔傷,包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爲了及時便捷地實現張某的權益,法院在分清責任是非的基礎上加強調解,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有關單位積極作用,一方面向當事人講明道理,幫助其認識依法規範養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合理承擔損失。通過認真深入地調解,當事人充分認識到養犬有責,養犬也需負責,對法院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表示滿意。人大代表表示將高度重視養犬法治建設,通過積極履行代表職能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有關單位表示將發揮職能作用,采用法制辦法解決犬只活動和管理問題。案件的最終處理達到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實現了案結事了。

六、違規養犬行爲,應當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違規養犬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某菜市場內經營幹貨攤,其在幹貨攤內無證養犬十一只,並且沒有拴牽引繩。當地公安機關對王某某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內容爲:王某某存在未辦理養犬登記的違法行爲,責令王某某在15日內改正或整改完畢。收到上述通知書後,王某某仍未辦理養犬登記或拴牽引繩。派出所接群衆報警後,民警趕至現場勸導王某某,但無效。民警將王某某帶至派出所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聯系某動物救援中心協助將現場違規飼養的犬只捕捉後送往當地流浪犬收容中心。派出所告知王某某陳述、申辯權利等程序後,王某某不陳述、不申辯,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王某某飼養的十一只無證犬予以沒收。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當地《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登記制度。犬只未經登記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點管理區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相應罰則,個人養犬每戶超過一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其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據此,公安機關具有對轄區內違法養犬行爲進行查處的職權。本案中,王某某經責令拒不整改。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王某某無證養犬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王某某所飼養的無證犬,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幅度並無不當。公安機關辦理受案登記後,依法履行了調查詢問及處罰前告知陳述、申辯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終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和諧環境倡導文明養犬,法治社會支持依法養犬。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審判,依法支持公安機關對未盡到辦理犬只登記法律義務和未履行看管義務的飼養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效避免了公共場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導致損害,避免了犬只致損後果的發生。本案的處理在幫助飼養人避免損害責任的同時,也有利于倡導、提醒養犬人士“爭做文明養犬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攝影: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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