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要求撤銷婚姻返還彩禮,法院:依法撤銷婚姻關系

九派新聞 2024-03-19 19:30:17

婚禮上的誓詞總是讓人動容,然而,若是婚後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對方婚前有意隱瞞。如果不願繼續這段婚姻是否可以撤銷呢?

新婚妻子經常發呆

沒想到是有精神疾病

尹某剛過了30歲的生日,便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比自己大兩歲的小紅。沒想到,兩人一見如故,相談甚歡。雙方家長也對這段感情十分滿意,很快,就把結婚提上了議程。

爲籌備婚禮,尹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陸續向准嶽父萬某轉款彩禮及結婚物件購置費用共28萬元。經過兩個月緊鑼密鼓的准備,在尹某和小紅相識半年後,兩人登記結婚。

婚後,兩人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其間,尹某注意到妻子小紅常常發呆,還自言自語,但尹某只以爲是小紅的個人習慣,並未放在心上。今年年初,尹某無意間發現小紅服用精神類藥物,後經查詢,發現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半年多的妻子小紅竟然患有精神疾病。

尹某一時氣憤不已,質問萬某爲何隱瞞小紅患病的事情,並要求返還彩禮,但遭到了萬某的拒絕。尹某認爲小紅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嚴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于是將小紅和萬某訴至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婚姻、萬某返還彩禮。

法院:依法撤銷婚姻關系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紅患有精神分裂症,該疾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精神病類型,並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尹某真實病情。故法院依法撤銷原告尹某與被告小紅之間的婚姻關系。

綜合考慮原告尹某和被告小紅已實際舉辦婚禮並共同生活等情況,判決被告小紅、萬某向原告尹某返還23萬余元。

法官: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須在婚前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明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在本案中,被告小紅患有的精神分裂症系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的精神疾病類型,醫治難度大,家族遺傳可能性較大,且在較長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生活,爲重大疾病。二被告未如實告知小紅的真實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影響了原告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小紅的精神分裂症疾病也嚴重影響了夫妻雙方正常的家庭生活,原告在知曉撤銷事由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産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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