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中建三局集團浙江分公司被罰款15萬元

中國基建報 2024-05-08 18:17:22

5月8日,本報從信用中國獲悉,由于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或未將方案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條款,近日,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罰款15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拱綜執罰決字﹝2024﹞第000052號顯示——

企業名稱: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4MA2B0A8U4W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決定日期:2024-04-24

處罰內容: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

罰款金額(萬元):15.0

違法行爲類型: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涉嫌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或未將方案備案案

違法事實:當事人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浙江省拱墅區金昌路1號實施了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或未將方案備案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根據鑒于當事人系一年內初次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産生的固體廢物的。”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爲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爲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爲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和《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違法情節輕微,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或未將方案備案第1次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以及《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裁量基准罰款爲一定幅度數額的,一般處罰按裁量基准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處罰;有從輕處罰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以下處罰;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以上處罰;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按一般處罰。經本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

處罰依據:鑒于當事人系一年內初次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産生的固體廢物的。”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爲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爲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爲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和《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違法情節輕微,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或未將方案備案第1次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以及《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裁量基准罰款爲一定幅度數額的,一般處罰按裁量基准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處罰;有從輕處罰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以下處罰;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以上處罰;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按一般處罰。

處罰機關:杭州市拱墅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圖源:信用中國)

本報通過企查查了解到,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2018-01-12,負責人爲徐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爲91330104MA2B0A8U4W,企業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五星路198號瑞晶國際商務中心3601、3603、3605室,所屬行業爲土木工程建築業,爲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文|中國基建報 彭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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