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員工有“前科”後,公司將其開除,法院如何判?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2 10:24:12

日前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隱瞞犯罪前科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該案中,小王經介紹入職了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入職後被派遣到一家單位擔任特保。工作九個月後,公司安排小王考保安證,在送考過程中,公司發現小王在入職之前就有被公安機關查處的記錄,無報考資格。公司隨即向小王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王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王的上述請求。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結果不服,遂訴至法院。

勞務派遣公司認爲,公司與小王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因小王沒上過學,所以是保安隊長代簽的字,所以不應該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此外,保安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國家對于保安員的資質有明確要求。小王入職時故意隱瞞其有犯罪前科的事實,騙取入職。公司在得知真相後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完全合理合法。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王受勞務派遣公司的管理,從事勞務派遣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小王提供的勞動系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所以小王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保安隊長代小王簽署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表示,這取決于小王是否授權保安隊長簽署勞動合同,該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勞務派遣公司一方,在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舉證不能責任,所以本案中保安隊長代小王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對小王並不産生效力,應認定爲未簽署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關于勞動關系是否是違法解除。法院認爲,勞務派遣公司作爲用人單位仍需對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負有對應聘人員是否符合應聘條件的審查義務,隱瞞前科事實需要以勞務派遣公司盡到了調查、詢問義務爲前提。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調查、詢問義務,故小王無需主動告知勞務派遣公司其前科。而且原告勞務派遣公司,並非保安服務公司,在發現小王不適宜擔任保安崗位後,可對其崗位進行調整或者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而公司選擇徑行解除了與小王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上海金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全部訴請,確認小王與勞務派遣公司在工作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判定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王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400余元,以及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萬余元。

1、有犯罪前科的人不能入職做保安?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本案中小王有犯罪前科,不能入職做保安工作。

2、勞動合同由人代簽是否有效?

小王的勞動合同由隊長代簽對小王不生效。

3、公司認爲小王故意隱瞞犯罪前科騙取入職,對此怎麽看?

保安服務公司作爲專業的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審查小王的職業經曆以及是否有犯罪前科,因公司自己的原因,未盡到審查義務,有過錯。

4、法院的判決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超過九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判決合法有效。

5、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有前科的人是否享有就業權?

勞動者的就業權依法應當平等保護,但是個別特種行業需要特殊要求,比如保安就不能有犯罪前科。

6、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是否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

《勞動合同法》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是入伍時必須如實報告自己曾是否受過刑事處罰。

7、如果在勞動關系履行期間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應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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