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廣州一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被判賠償並支付工資差額

中國法院網 2024-05-09 09:40:16

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又不能拖欠工資,于是有些自以爲“聰明”的企業老板就以各種理由降薪,倒逼員工自動離職。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勞動合同解除引發的工資及賠償金支付糾紛,用人單位利用附條件的降薪公告、放假停薪、試用期辭退等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終被依法判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工資差額。

黃先生入職植某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黃先生工作崗位爲電商高級經理,試用期爲半年,試用期工資標准爲每月35000元。但僅入職一個月,植某公司便公告通知黃先生等高級經理以上的崗位均降薪15%,又承諾“集團上市後雙倍返還降薪金額,且只多不少”,但雙方並未簽訂變更勞動報酬協議。入職三個月後,植某公司因業務原因放假,再次以公告的形式通知黃先生“放假停薪”。

試用期滿前兩天,植某公司以黃先生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單方面與黃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植某公司的理由是黃先生在職期間有兩次考勤異常行爲,屬于曠工。黃先生辯稱,第一次異常是因公司團隊有彈性工作模式,前一天他加班至淩晨5點,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公司和人力總監知曉此事,補簽打卡獲認可;第二次異常已事先報備請事假,且已獲審批通過,提供了考勤特殊記錄審批情況截圖。

而針對公司的降薪方案,黃先生認爲自己並未與公司簽訂變更勞動報酬協議,公司屬于違法克扣工資。植某公司則認爲,黃先生每月收到工資後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爲其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

雙方爭執不休,調解無果。黃先生遂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植某公司向黃先生支付降薪期間工資差額、放假期間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植某公司不服,向荔灣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系因勞動合同解除引發的工資及賠償金支付糾紛。關于勞動合同是否非法解除問題,植某公司以黃先生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未執行考勤要求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未提交黃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並且黃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經植某公司確認的考勤打卡記錄,說明黃先生未打卡的行爲已經獲得認可,應視爲黃先生考勤正常。

關于附條件的薪酬條款變更是否有效問題,植某公司的降薪公告實際上是附加了“上市後會‘雙倍返還’”條件的降薪,並非無條件的直接降薪。現植某公司已單方面解除與黃先生的勞動關系,致使上述降薪方案所附加的條款“上市後雙倍返還降薪金額,且只多不少”實際已無法實現,則應認定所謂的降薪方案已被植某公司單方面解除終止不再履行,在此情況下,黃先生作爲守約方主張按原工資標准補發工資差額,合法合理。

此外,“放假停薪”是植某公司安排全體員工統一放假,故該放假行爲屬于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停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綜上,法院判決植某公司支付黃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618元;支付工資差額22347元;支付“放假停薪”期間的工資9655元。植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法院網

記者:張雅慧

通訊員:任穎 巫仕平

編輯:江萍

0 阅读: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