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師|丁磊律師:綜合工時制下,延時加班時長的認定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5-08 15:22:44

實務中,部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因中途調崗、離職等原因,確實存在實際工作時間與綜合計算工時周期不一致的情況,在此情形下如何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丁磊律師依托法律要旨及舉證分配,梳理解析了綜合工時制下,延時加班時長的認定,供大家參考。

一、綜合工時制的適用條件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在地方層面,各地針對綜合工時制審批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對實行綜合工時制的條件不完全統一,建議地方企業在確定是否符合綜合工時制的適用條件時,結合當地口徑進行判定。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工時制度。

因此,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以標准工時制爲基礎,只是工作時間在某個周期內綜合計算。那麽,綜合計算工時制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複函》第五條規定:“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三、綜合計算工時制涉及的法律風險

經審批實行綜合工時制,但實際未履行的法律風險

企業雖經審批對員工所在崗位實行綜合工時制,但若實際履行過程中仍按標准工時制度執行,有被裁審機關認定爲標准工時的風險。

需注意的是,企業實際未按行政部門審批的工時制度執行時,還可能面臨被勞動者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綜合計算工時審批的風險。因此,建議企業經審批實行綜合工時制時,需按照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班輪休等方式管理員工,避免被認定爲標准工時或因不符合條件,綜合計算工時審批被撤銷或被認定違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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