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耳店被罰22萬,需避免“小過重罰”重演|新京報社論

新京報評論5 2024-04-02 13:10:18
避免“小過重罰”,還需跳出單一執罰思維,讓合規服務走在執法之前。 ▲涉事耳部護理店 。圖/央視新聞視頻截圖 新京報社論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一家耳部護理店,因被當地監管部門認定爲“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2萬元。由于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追加罰款11萬元。這宗個案一經媒體披露,旋即引來如潮質疑。 3月29日,當地執法部門還在回應中堅持涉事店鋪的行爲屬于診療活動,“非法行醫”的認定無誤。罰款也是按“一般情形”的下限處罰。其言下之意,已是依法從寬、“網開一面”了。 3月31日,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發布情況通報稱,已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對該案啓動內部複查,下一步,將根據複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4月1日,翠屏區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認爲該區衛生健康局撤回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終結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 三天兩份態度迥異的回應,頗讓圍觀網友感慨執罰之多變。而法院裁定允許撤回,也只是說,對于此案法院不再強制執行,而相關處罰並沒有撤銷,還要等執法部門的後續處置。 以社會視角觀察這一個案,之所以引發爭議,在于執法部門的“執罰”與多數公衆心中的“常理”頗顯割裂。尤其是,該店開業至被迫關門,其營業收入僅2000元,卻遭到11.2萬元的高額罰款,被認爲是“小過重罰”重演。 本案是否屬于“小過重罰”,仍有具體事實需要厘清。比如,在大衆認知中,散見于市井巷陌的采耳,多被視爲一種傳統的保健方式,與“醫療診斷”“治療”等醫學名詞相距甚遠。因此,能否認定爲“非法行醫”,也有不同聲音。 對此,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專門回應:執法當日,該店正在使用“小可視”內窺鏡儀器對一顧客進行檢查,檢查後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療方案,進行雲刀摩擦耳道等手法,故被認定爲“診療”。 直到今日,執法部門雖已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但耳部護理的合法合規經營,仍是雲蒸霧繞、模糊難辨。 是否內窺鏡一律不能在非醫療行爲中使用?哪些工具可在作爲非醫療行爲的采耳中合法使用?這種比街頭采耳看上去要“高級”一些的耳部護理,究竟是“理療”,還是“治療”,在行政處罰上還應盡快給出明確答案。 事實上,僅有行政處罰解決不了上述問題,只有深入反思並糾正“重處罰輕服務”的“執罰思維”,變“服務與處罰並重”“服務先行處罰殿後”,方能有效避免執罰屢陷“情法沖突”的尴尬,也避免“小過重罰”的嫌疑。 執法是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權力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但執法與執罰之間不能畫上等號。執法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綜合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對于行政相對人的首次違法或輕微違法行爲,如果一發現就采取罰款等處罰措施,有時非但不能達到制裁的效果,反會造成執法部門、被罰行政相對人和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全盤皆輸的結果。 將合規教育引入執法,並置于處罰之前,積極主動幫助違法者認識錯誤、改正行爲,這是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理念的應有之義。通過“服務與處罰並重”“服務先行處罰殿後”,執法部門不僅能夠實現法律的剛性約束,亦能體現出對行政相對人的教育和引導,使他們在認識到錯誤的同時,更能感受到政府的關懷和幫助。 能進入輿論視野的“小過重罰”案例少之又少。輿論關注下的個案糾偏,也難以惠及反複發生的同類執罰案件。只有跳出單一的執罰思維,更加注重執法與服務的有機結合,推動執法行爲的改進和優化,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才能更好實現社會治理效果。 以民爲本是服務型政府的核心,而完整、全面、准確執法,本就是一個服務型政府應該做的,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小過重罰”現象不斷重演。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楊許麗 新京報評論,歡迎讀者朋友投稿。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 評論選題須是機構媒體報道的當天新聞。來稿將擇優發表,有稿酬。 投稿請在郵件主題欄寫明文章標題,並在文末按照我們的發稿規範,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職業、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銀行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支行名稱)等信息,如用筆名,則需要備注真實姓名,以便發表後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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