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與公婆因丈夫死亡賠償金對簿公堂平度法院確認分配比例修複親情

青島信網 2024-04-24 09:20:31

兒子不幸去世,父母傷痛尚未平複,面對230萬元死亡賠償金,兒媳卻將大部分據爲己有……近日,平度法院店子法庭審理了一起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案件,綜合法理和情理,對死亡賠償金分進行了合理分配。

唐某秋系原告唐某、徐某兒子,系被告唐某輝、唐某璇父親,與被告馮某系夫妻關系。唐某輝現已成年,唐某璇尚未成年。唐某秋于2023年2月意外身亡,産生各項賠償款共計230萬元,案外人某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將上述款項付至被告唐某輝銀行賬戶中。2023年3月6日,被告唐某輝向二原告支付60萬元。後唐某、徐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唐某的死亡賠償金。

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糾紛。本案中,唐某璇尚未成年,生活來源靠父母供養,未來人生道路中不確定因素、不可預測的情形更多,應獲得較大份額,法院酌定分配比例爲30%;被告馮某、唐某輝與唐某秋長期共同生活,關系緊密程度較近,但均具有勞動能力,對死者的經濟依賴較小,酌定分配比例爲各20%;而唐某、徐某年老體弱,正需子女奉養,其經濟、人身依賴程度相對較大,故酌情將原告唐某、徐某各自享有的份額定爲15%。綜上,扣除被告唐某輝已經實際支付給二原告的60萬元,被告唐某輝應當繼續向二原告支付254284.4元。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産性損害賠償,賠償權利人爲死者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根據賠償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經濟的依賴程度、生活保障來源等情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合理分配。面對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需要考慮如何綜合法理和情理進行合理分配,更要考慮未成年子女、年邁的父母等特殊情況,合理確認分配比例,努力平息矛盾,修複親情。文/通訊員 張傑 信網記者 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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