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惡意轉移資産,離婚又贈送,債權人一定要這樣應對!

俣哥財稅法 2024-02-22 17:03:47

截至2024年2月18日,公布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全國共有834萬余人。而在實際生活中,又有非常多的老賴的會在明明有欠債的情況下,通過離婚、贈送、償還其他欠債等方式,以看似合理合法的方法將自己的資産轉移,讓自己名下沒有資産,讓法院執行不下去。

如果老賴通過離婚等形式轉移資産,但卻與其“前妻”住在一起,那是否可以起訴欠債人的“前妻”,讓對方還錢或追加“前妻”爲被執行人呢?

當然不行!

因此,凡是有律師爲您去打起訴或追加欠債人“前妻”爲被執行人的官司,並以較爲肯定的語氣告訴您勝訴的幾率很大的,俣哥認爲都是白交律師費。因爲這樣不僅不能拿回欠債,甚至連官司都贏不了。

法律針對的是當事人,而不是與當事人有關系,但與事件沒有關系的獨立個體!

下面,俣哥就給大家講講,什麽行爲叫惡意轉移資産,面對惡意轉移資産的行爲,又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沒有關注俣哥的朋友可以點贊、關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貸糾紛,金額在100萬以上,且上訴法院在成都的話,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訴俣哥,也許能幫到你。

1、惡意轉移資産

什麽是惡意轉移資産?就是欠債人通過看似合法卻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將自己的名下的資産轉移出去的行爲。這其中最爲知名的手法就是離婚。

比如,在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資産的案件。

2016年2月,上海衆慈食品銷售公司開始代上海聯實公司采購貨品並向其銷售。雙方在采購協議裏約定,如果聯實公司不能支付貨款的話,那麽該公司法人李先生就要承擔全額支付責任。但兩家公司在合作半年後,聯實公司卻拖欠了衆慈公司多個月貨款沒有支付。

無奈之下,在2016年11月,衆慈公司將聯實公司以及其法人李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支付欠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90余萬元。結果沒想到在判決勝訴且申請強制執行以後,衆慈公司才發現聯實公司及李先生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資産。

因此,在2017年7月14日的時候,衆慈公司通過法院調查令調取了李先生與其妻子何女士的離婚協議,得知李先生將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三套住房分配給了何女士或何女士與其兒子共有。

也就是說李先生淨身出戶了,明顯沒有一分錢資産!

因此,在2017年12月,衆慈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李先生與何女士二人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産分割的條款。而一審法院以李先生與何女士離婚已經超過一年爲由,判何女士勝訴,但二審法院卻改判,支持了衆慈公司的訴求。(下期單獨講這個複雜的案子)

除了離婚以外,還有將房産贈送給父母、兄弟、子女等行爲,都是非常嚴重的惡意轉移資産行爲。

另外,通過故意欠債,然後還債的形式轉移資産;以及故意不要自己親人對自己的欠款,和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資産,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低價賣出自己的資産等行爲,都屬于惡意轉移資産。

比如,在《老賴1元轉讓資産,法院執行不下去,債權人活該虧錢?》這篇推文裏,我們看到了該公司的老板以1元的價格把自己左手的公司,賣給了自己右手的公司,而這就是非常明顯的惡意轉移資産。

那我們面對惡意轉移資産應該如何處理呢?

2、認知錯誤

很多人在面對欠債人惡意轉移資産的行爲時,都會選擇直接起訴受讓方,或者是追加受讓方。尤其喜歡追加淨身出戶的欠債人的“前妻”或“前夫”,但往往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因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要起訴或追加“前妻”或“前夫”,那麽就要由上訴人來證明該筆債務,用于欠債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了。而這項證明極爲困難,基本上所有的起訴,都會卡在這一環節中。

如果在不能或沒有實際證據,只有自己臆測證據的情況下,就去起訴或追加欠債人的“前妻”或“前夫”,是一件非常愚蠢的行爲。只能平白多支出律師費和訴訟費。

另外,所有債權人都需要明白,結婚、離婚是公民享有的正當權利,並不能因爲婚姻關系中的其中一方欠了你的錢,在離婚後就要承擔還款責任。只要債權人不能證明欠債人的配偶享受了欠債帶來的好處,那麽該配偶就沒有還錢的義務。

所以不要再去追加欠債人的配偶或已經離婚的配偶爲被執行人了,沒用,浪費錢!那真正應該操作的行爲是什麽呢?

3、撤銷權

離婚分財産,天經地義!只是分財産的比例,不能隨心所欲!

法律認定,丈夫與妻子地位平等,那麽財産分配也需要遵從平等的原則,所以家庭共有財産在兩人離婚時,應該平分。除非遇到債權人出軌、犯罪、家暴等明顯過失行爲的時候,才會在分配的過程中,法院給予另一方一定的酌情考慮。

那麽在欠債人沒有明顯過失行爲時的淨身出戶的行爲中,家庭共有財産中的一半是欠債人配偶應得的,法律需要予以保護;而屬于欠債人的一半,也一並給了欠債人的配偶,那就屬于欠債人的贈與行爲,這就需要其贈送行爲不損害法律規定的第三方權益。

所以,債權人能夠在法院提起異議的地方,就是這贈送的50%的共有財産份額。如果債權人還想去染指欠債人配偶的50%,除非債權人有證據,不然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債權人在遇到欠債人惡意轉移資産時,需要認定欠債人有沒有多分配份額給別人,從而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那麽在這個時候,就需要提起撤銷權了,記住不是追加被執行人!而是提起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也就是說,讓欠債人把多贈送出去的50%份額收回來,然後再用這50%的份額用于還款。

所以說,要債是一項非常專業的事情,並不是看到誰誰誰惡意轉移資産了,就能去起訴並勝訴,就更不用說最後拿到欠款了。

最後,再給實在走投無路的朋友提供一個可能會有幫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訴的法院在成都市內,且對方拖欠的金額超過了100萬,並且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3年,卻依然沒有任何效果的話。俣哥建議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說一下,教您制服老賴。

其實在我們借出資金的那一刻起,就一定要做好長期戰鬥的准備,也千萬不要只把希望放在法院身上,法院畢竟只是一個裁判機構。一定要把自己訓練成一個超級特工,只有能夠掌握對方真實的資産證據,才能幫助自己拿回本屬于自己的錢。在借出資金的時候,一定要控制好總額,千萬不要因爲借款而影響自己的生活。

最後,還沒有關注俣哥的朋友,可以趕緊關注俣哥!有需要的朋友,也可以點贊、收藏、轉發此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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