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未成年犯罪,需要法裏法外共同發力|新京報社論

新京報評論5 2024-03-21 02:20:21
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對法律、社會、學校、家庭等各個單元的協調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 ▲對校園霸淩動真格,需要法裏法外都真正硬起來。圖/IC photo 新京報社論 邯鄲初中生遇害案,持續受到輿論高度關注。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全社會都在等待處罰結果。 與此同時,一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被曝光,如廣東陽山縣一名13歲男孩性侵8歲女童等。其中一些案件並非發生于近期,卻都因邯鄲初中生遇害案而被重新聚焦:施暴者均是未成年人,人們關心他們是否能得到有效的懲罰和矯治。 3月1日,最高檢就通報表示,近年來,從全國總體情況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趨勢。這一沉重現實,也凸顯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緊迫性。 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無論是相關法律法規,負有教育管教職責的家長、學校,以及營造成長環境的社會,都需要對校園霸淩動真格,法裏法外都真正硬起來。 在最高檢這次通報中,還有這樣的表態:檢察機關堅持依法懲戒和教育挽救相結合,對涉罪未成年人寬容不縱容。“寬容不縱容”,其實也是如今社會整體的態度,但如何實現依然需要深入探討。 人們首先想到的自然是法律。從事實上看,即便法律有對未成年人從寬、慎行的大原則,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已開始趨向嚴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周歲降至12周歲。 而邯鄲發生的案件,由于涉案未成年人均超過了12歲,由此也被寄予了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後“首案”的期待。當此之際,法律該如何“硬”起來,亦需司法機關慎重考慮。 矯治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項社會機制,也應加速建立。比如,2021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專門教育、矯治教育等內容,並明確了包括政府、學校、家庭等主體在預防犯罪教育、幹預等方面的責任。 但現實中,很多矯治機構和規章流程並沒有完整建立。比如,在廣東陽山的性侵案裏,13歲男孩距離事發不到一個月又回校繼續上課,後來在輿論的關注下才被送至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 這事實上說明,對罪錯少年如何矯治,當地並無具體、清晰的操作模式,因此表現出某種隨意性。相信這並非孤例。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已近三年,但無論是相關機制抑或各項措施,仍有待完善。 此外,學校教育同樣要把防止霸淩擺到重要位置。在邯鄲初中生遇害案中,當事學校曾表示未發現校園霸淩,這可能是一種失察。現實中不斷曝光的案例也顯示,不少校園霸淩都遊離于學校視野之外,都沒能及時幹預。 早在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門就曾印發《關于防止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明確各地要建立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制度。到今天,各地也該探討如何迅速激活這項規定了,將校園霸淩當作教育的頭等大事來重視,對可能的暴力行爲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作爲監護人的父母,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管理責任,因孩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培養孩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也應當是爲人父母者關心的首要問題。 因爲未成年人的特殊狀態——年齡尚幼、無完全行爲能力,也讓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格外棘手和複雜:他們需要嚴懲,也需要拯救;需要打擊,也需要教育。正因爲如此,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也對法律、社會、學校、家庭等各個單元的協調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期的一系列涉未成年人案件發人深省,社會需要正視這一嚴肅議題,並深入討論系統性解決方案。法律如何適用、社會機制如何建立、校園常態化摸排如何實現、家庭如何進行管教等,都應當逐一明確、嚴格起來,法裏法外都硬起來,方能共同發力,遏止未成年人犯罪。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付春愔 初中生殺人埋屍案,法律懲罰之外還需深思什麽?| 新京報專欄 新京報評論,歡迎讀者朋友投稿。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 評論選題須是機構媒體報道的當天新聞。來稿將擇優發表,有稿酬。 投稿請在郵件主題欄寫明文章標題,並在文末按照我們的發稿規範,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職業、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銀行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支行名稱)等信息,如用筆名,則需要備注真實姓名,以便發表後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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