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駕車禍身亡,家屬狀告5名同飲者,法院判了

閩南網 2024-05-14 08:30:48

海口男子小帥(化名)

因酒後駕車不幸身亡

其家屬將事故當晚

與小帥同飲的五位朋友告上了法庭

近期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對這一起因酒駕身亡導致的

生命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

判決五名同飲者

共賠償近15萬元

事件回溯到2021年11月25日晚21時許,小帥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當晚23時許,小帥與大山(化名)、小山(化名)等人一起打麻將。2021年11月26日淩晨0時許,小帥與大山、小山、蕾蕾(化名)等人在龍華區某酒吧喝酒。淩晨2時許,小帥與大山、小山、蕾蕾等人准備前往某火鍋店吃夜宵喝酒,小帥打車回家後駕駛摩托車趕到火鍋店。阿大(化名)、阿二(化名)隨後也來到火鍋店。

淩晨4時許,衆人准備離開火鍋店,小帥在明顯醉酒的狀態下堅持駕駛摩托車離開,隨後發生車禍身亡。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帥持有與准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醉酒後超速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面對突如其來的悲劇,小帥的家屬認爲雖然小帥本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但大山、小山、阿大、阿二、蕾蕾作爲當晚的同飲者,未能有效勸阻小帥酒後駕車,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小帥父母、姐姐及小帥兒子作爲原告,將大山、小山、阿大、阿二、蕾蕾等五名被告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多項費用。

五名被告則認爲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飲酒,也並未進行勸酒或強迫喝酒,且對小帥生前酒後駕車回家進行了勸阻,他們不應賠償。

龍華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調查了事故經過和各方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爲,小帥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酒後駕車的違法性、人身危險性和造成損害可能性具有充分的判斷和預見,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盡最大注意義務。同時,在共同聚餐飲酒的特定環境下,作爲理性普通人,共飲者因參與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爲産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損害的必要注意義務。事發當日,小帥與五被告共同聚餐飲酒,雙方之間形成一種特定關系並産生合理信賴,五被告應從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顧與保護的注意義務。

綜合考量小帥和五被告的過錯程度、導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比例,認定小帥本人承擔85%的責任,五被告共承擔15%的責任。

在五被告應承擔的責任當中,大山與小帥關系較好,小山與小帥自小相識,其二人理應對小帥的身體狀況、飲酒能力、行爲習慣有所了解,且其二人于事發前一晚已與小帥一同參與麻將娛樂,知曉小帥精神狀態,對小帥應負有較高的照顧義務,應分別承擔35%的責任。阿大、阿二此前與小帥不甚熟悉且系事故當日最後趕到火鍋店的人員,蕾蕾系事發當日才結識小帥,但其三人作爲在場人員,亦應提醒飲酒人員要適量飲酒和阻攔小帥酒後駕車,應分別承擔10%的責任。

小帥的身亡導致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93424元的損失。根據各方責任的大小和過錯程度,龍華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大山、小山分別向小帥家屬支付賠償金52154.76元;被告阿大、阿二和蕾蕾分別向小帥家屬支付賠償金14901.36元,共計149013.6元。

判後

被告蕾蕾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爲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飲酒要適量,切勿酒後駕車,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責任人。同時,同飲者也要盡到合理的照顧和勸阻義務,避免因飲酒過量導致不必要的悲劇發生。對于酒後駕車的行爲,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能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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