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産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鏽鋼鋼坯和不鏽鋼熱軋板/卷反傾銷措施再調查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以及商務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以下簡稱《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2023年11月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3年第46號公告,決定通過再調查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關于日本訴中國不鏽鋼産品反傾銷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的裁決和建議。
在案件原審和再調查各利害關系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調查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基礎上,根據專家組報告裁決和建議,調查機關對原反傾銷措施國內産業認定、傾銷進口産品對國內産業同類産品價格的影響、傾銷進口産品與國內産業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他已知因素對國內産業的影響等問題進行再調查。根據再調查結果並依據《反傾銷條例》和《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再調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再調查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在原審調查期內,原産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鏽鋼鋼坯和不鏽鋼熱軋板/卷的傾銷行爲導致中國國內不鏽鋼鋼坯和不鏽鋼熱軋板/卷産業受到實質損害,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調查機關決定,繼續按照商務部2019年第31號公告實施反傾銷措施。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再調查裁決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務部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