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辭職後,面試新單位提供孕檢,被拒求助法院,獲3萬元

踩踩流浪 2024-04-06 15:52:36

在職場的競技場上,每個人都希望能夠憑借自己的能力和才華獲得公平的競爭機會。

然而,現實中的職場並非總是那麽理想,性別歧視的問題依然時有發生。

一個真實發生的案例,它不僅觸動了法律的底線,更引發了社會對于職場性別平等的深刻思考。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嚴女士經曆了一場職場的“過山車”。她收到了一家心儀公司的入職通知,成爲了財務主管崗位的勝出者。

然而,就在她准備辭去現有工作,滿懷期待地邁向新生活時,公司卻提出了一個奇怪的要求——進行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也就是俗稱的孕檢。

嚴女士按照要求進行了檢查,結果顯示她已經懷孕。她選擇了誠實,將這一情況告知了公司。

但公司的回應卻出人意料——以崗位調整爲由,撤銷了對她的錄用。

更讓人不解的是,該公司在其他招聘平台上仍在發布相同崗位的招聘信息。

法律的裁決

面對這樣的不公,嚴女士選擇了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她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構成了對嚴女士平等就業權的侵犯,並判決公司賠償3萬元。

觀點與分析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啓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從員工角度來說,它再次強調了法律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性。

但是從這個案例來說,對于勞動者而言,是虧了。因爲勞動者從原單位已經辭職,後期懷孕能否找到一個好工作還未知,而且沒有工作意味著無法正常享受後期生育保險,這是3萬塊錢無法彌補的。

話說回來,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孕檢是否合理?對此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有明確規定。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一)限定爲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三)將妊娠測試作爲入職體檢項目;(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爲錄(聘)用條件;(五)其他以性別爲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准的行爲。

其次,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這個案例也反映出一些企業在招聘過程中的法律意識淡薄。

他們可能認爲,通過孕檢可以避免將來因員工懷孕帶來的成本。

另外,用人單位與其招一個懷孕的員工進來,還不如直接拒絕錄用,調解的費用將會遠遠低于招聘員工的費用。

因爲,進來就懷孕,工作剛上手,然後就休假了,公司得在招另外一個員工,懷孕員工的薪資還得照發,這無疑是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

不知道大家對這個新聞,還有印象沒有:

山東濟南,一女子入職新公司不到三個月就懷孕帶薪産假,老板直接將公司注銷,然後讓女子回家安心的待産,沒想到,老板又注冊了新公司,將原來遣散的員工,又找回來繼續經營,唯獨缺了這名女子,女子直呼:老板玩不起。

爲什麽這名女子沒有提前告知公司,是因爲可能她也知道,用人單位,在懷孕期間,是不能直接辭掉員工的。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給予女性的保障!

所以很多的公司,爲了減輕用工成本,很多單位在招人的時候,都是曲線招人,雖然看不出性別歧視,但是實際上就是性別歧視。

從社會角度來說:相關部門一直在提倡提高生育率。但是,基本都是在“唱高調”,屬于“我請客你買單的”把戲。

並沒有在給企業用人單位,員工生育上的給與扶持,提倡二胎、三胎,也並沒有勞動就業上面給到實際扶持(就業、醫療、教育、住房)。

于是勞動者不敢生,用人單位不敢用。

總結與反思最後:這個案例也呼籲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職場環境。政府、企業、媒體和公衆都應該發揮作用,推動性別平等的社會意識,讓每個人都能在職場中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發展機會。

職場應該是一個展現才華、實現夢想的地方,而不是充滿歧視和不公的戰場。

對于這個案例,你有什麽看法呢,歡迎留下你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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