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政人員“碰瓷式執法”,執法目的和手段都需正當|新京報快評

新京報評論5 2024-05-13 21:20:29
這樣的方式,將執法者本人和執法對象置于危險境地,背離了執法初衷。 ▲近日,一段“雲南紅河個舊一運政人員碰瓷式執法”的視頻在網上熱傳。圖/社交平台截圖 文 | 李曙明

日前,一段“雲南紅河個舊一運政人員碰瓷式執法”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據春城晚報消息,對此,當地成立聯合調查組。調查結果顯示,這段視頻發生在對“黑車”的執法過程中,爲阻止違法車輛逃離,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采取了不當的處理方式。目前,涉事執法人員已被停職處理,涉嫌非法營運的張某也被立案調查。

與通報文字的平和不同,網傳視頻給人的感觀沖擊要強烈得多:多名執法人員上前攔截車輛,其中一人突然跳起,撲在車輛引擎蓋上翻滾喊疼。

這一幕,與社會上碰瓷團夥行爲方式有點相似。當然,兩者人員身份不同,行爲目的也不一樣:碰瓷團夥,目的是制造事故假象敲詐、騙取錢財;而執法人員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阻止違法車輛逃離”。

“阻止違法車輛逃離”,目的聽起來很正當。但是,當地官方的做法卻讓一些人感到疑惑:“執法人員‘以命相搏’阻止違法行爲,怎麽還要被停職處理?”上述疑惑有一定代表性,其中是非有必要仔細梳理。

對于“黑車”等非法營運行爲,運政部門具有執法權。我國《道路運輸條例》也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作爲執法人員,采取一定手段阻止違法行爲是職責要求。但目的正當,不意味著執法手段可以不加選擇。對于執法者來說,只有手段正當,按照合法、規範、文明的執法要求去做,才能實現理想執法效果,否則將背離執法初衷。

就這起執法而言,涉事非法運營車輛不配合處理,欲強行離開。此時,作爲執法人員,通過一定手段阻止其逃離,具備正當性。

不過,非法運營行爲人畢竟不同于窮凶極惡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後者,付出再大代價也要阻止其逃離;而對前者,如果現場缺乏有效控制手段阻止其逃離,車輛、人員等信息執法人員也已掌握,那麽,讓其暫時離開,並不妨礙之後對其作出處罰。而“碰瓷式執法”“以命相搏”,並不可取。

首先,對執法者來說,可能導致無謂的犧牲。從行車記錄儀記錄的現場視頻看,執法人員跳起撲向引擎蓋時,車輛已經開始減速,後續也未加速。但面對突發情況,並非每個司機都能處置得當,執法人員生命、健康安全面臨巨大風險。而這樣的傷害是不必要的、應極力避免的。

其次,執法對象面臨付出更大代價的風險。不少網友認爲,這輛車安了行車記錄儀,才把事發過程錄了下來,否則,司機可能面臨說不清的困境。在執法過程中開車“沖撞”執法人員,司機可能以妨害公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罪責比非法營運大多了。

還有一種危險的可能,就是執法對象本無惡意,但執法者的不理性激發了其歹意,引發更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爲。執法的目的是制止非法運營行爲,一旦因執法手段錯誤而引發更嚴重違法犯罪,結果將與執法目的背道而馳。

尤其讓人不安的是,一旦這種“碰瓷式執法”流行開來,每個公民都可能面臨“說不清”的情況,都可能因爲不當執法被激發出更大惡意。

這名執法人員往引擎蓋上跳的一刹那,或許沒想那麽多,只是出于執法者阻止對方逃跑的責任感,但其中是非不能模糊。“碰瓷式執法”,顯然已經逾越了法治與文明的邊界。

撰稿 / 李曙明(媒體人)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李立軍 新京報評論,歡迎讀者朋友投稿。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 評論選題須是機構媒體當天報道的新聞。來稿將擇優發表,有稿酬。 投稿請在郵件主題欄寫明文章標題,並在文末按照我們的發稿規範,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職業、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銀行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支行名稱)等信息,如用筆名,則需要備注真實姓名,以便發表後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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