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因離婚等減持後相關方應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

揚眼 2024-04-12 18:16:09

揚子晚報網4月12日訊(記者 範曉林)據證監會新聞發布,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減持規則體系。以規章的形式發布《減持辦法》,將《減持規定》中規範董監高減持的相關要求移至《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並做好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的銜接,從而形成“1+2”規則體系。

二是嚴格規範大股東減持。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以及合計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動人遵守大股東的義務,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減持。

三是有效防範繞道減持。要求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分立等方式減持後相關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各方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後在6個月內繼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要求協議轉讓後受讓方鎖定6個月,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相關限制;要求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券違約處置、贈與等遵守《減持辦法》,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被動處置的預披露時點,提升規則的可執行性;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爲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

四是細化違規責任條款。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采取“責令購回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增加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細化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加大對違規減持的打擊追責力度。

五是優化違法違規不得減持的規定。考慮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一般大股東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通常不負有主要責任,適當調整不得減持的要求: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從自身和上市公司違規兩個層面予以限制;對一般大股東減持僅從自身違規角度予以限制。

六是強化大股東、董事會秘書的責任。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規範、理性、有序實施減持,充分關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定期檢查股東減持本公司股票的情況,發現違法違規的及時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報告。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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