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郵局海關關員在對轉運貨物開展監管時發現,一票申報爲“烘幹衣服折疊架”的包裹機檢圖像異常。經開箱查驗,其金屬支架管道內藏匿有白色粉末一批,毛重13357.3克。經試劑檢測,該批白色粉末呈可卡因陽性反應。
目前,該案件已移交海關緝私部門處理。
海關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爲了藏毒、運毒
不法分子絞盡腦汁
用盡手段
生活中很多常見物品
都可能成爲他們的藏毒工具
我國的禁毒力度
是全球最大的國家之一
毒販的作案手法也越發隱秘
藏毒的手法那叫一個“花裏胡哨”
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藏毒方式多不勝數
盡管如此
再狡猾的手段
都逃不過緝毒人員的火眼金睛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大家千萬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毒品不絕,禁毒不止
我們一直在行動
來源:銅川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