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送貨途中追尾負事故全責,賠償要自己承擔嗎?

揚眼 2024-05-09 16:55:51

員工開車送貨時追尾前車,交警部門認定負全責,員工先行支付賠償款後要求公司承擔,公司能以員工屬于重大過失讓其自行承擔嗎?

羊肉店員工韋某在駕車送貨過程中,與前車發生追尾事故,後經交警部門認定,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所駕駛車輛未投保商業險,後由韋某向對方賠償了損失一萬余元。韋某賠償後要求羊肉店予以承擔,但老板認爲韋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屬于重大過失,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韋某自行承擔,不同意向韋某支付款項。無奈之下,韋某訴至崇川法院。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向原告韋某詢問事故發生的原因,原告表示系前車突然減慢車速,導致其刹車未果,發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門通過簡易程序認定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簡易程序)》中僅客觀描述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責任負擔,未載明原告有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等情形。法院圍繞雙方爭議的交通事故全責與重大過失的認定問題,向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法律釋明。最終促成雙方調解,被告支付了原告已支付的一萬余元賠償款項。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系雇員承擔侵權責任後向雇主一方追償,雇員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取決于雇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雖然原告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但系由交警部門通過簡易程序作出事故認定,而事故認定書僅是交警部門對事故客觀情況的評價,是對事故原因的確認,與民法侵權責任中的重大過失屬于不同的法律領域,受不同的法律規範調整。重大過失一般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爲能力範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及損失。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作爲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預見到但輕信不會發生而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一種主觀心態,本案中應系原告在正常駕駛車輛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不能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故其不應就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的他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通訊員 郁華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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