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乙肝,婚前沒有告知妻子,女子訴求解除婚姻,法院:不合理,駁回!

狂三論言 2024-05-11 23:45:09

丈夫患有乙肝,婚前沒有告知妻子,女子請求撤銷婚姻關系,法院:不屬于合理訴求,駁回!

(本文信源來自于:長江雲新聞《新婚妻子發現丈夫患乙肝,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

周女士與黃先生在上班期間結識後,關系發展迅速,經過三年的交往,2024年情人節他們進行了婚前體檢和婚姻登記。

體檢報告顯示黃先生患有乙型肝炎,這一結果導致周女士很痛苦,並認爲黃先生故意隱瞞了病情。黃先生則堅稱自己之前並不知道自己患有乙肝,且每年都有進行體檢,未發現任何疾病。

由于雙方産生嚴重分歧,周女士在結婚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周女士在庭審中表示,黃先生在這麽多年裏沒有透露過自己的疾病。

她認爲這會影響到自己及後代,于是提出離婚,而黃先生則表達了對周女士的深厚感情,並聲稱自己並無隱瞞之意,確實在婚前不知情。

案件的關鍵在于乙肝是否構成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婚檢涵蓋嚴重遺傳性疾病、特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病,患有這些疾病在傳染期或發病期內的男女雙方應暫緩結婚。

由于乙型肝炎不屬于上述三類疾病,並且黃先生的病情並未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不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周女士請求撤銷婚姻,法院駁回了她的訴求,雙方在判決後均未提起上訴。

民法典未詳細列出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但基于醫療進步的不確定性,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爲侵犯了對方的知情權,違背了婚姻關系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不過在本案中,乙肝不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範疇,且不會對婚姻生活産生重大不利影響,因此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的標准。

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人民法院不會僅依賴當事人的陳述或審判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法院會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客觀事實來進行分析和判斷。

在我國,婚姻的基礎通常能夠反映出結婚時雙方的感情狀態,自由戀愛並自主結合的婚姻往往具有較牢固的感情基礎,而通過他人介紹並由父母同意的婚姻可能涉及一定的物質因素,其感情基礎可能相對薄弱。

包辦婚姻,即違背當事人意願由父母或他人安排的婚姻,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因其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這類婚姻的穩定性通常是最差的。

婚姻基礎僅代表過去,並不能直接反映婚後感情的變化,這一判斷標准不能一概而論。現階段大多數夫妻是通過自由戀愛結合的,但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數量卻在逐年上升,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

婚後感情的發展需要深入分析其趨勢,如果夫妻雙方婚後感情良好,偶爾吵一次架,通常容易調解,但如果感情矛盾逐漸累積,調解就會變得困難。根據雙方婚後生活的具體情況,如果雙方對離婚的態度很冷靜,法院不應僅根據表面現象判斷感情是否破裂。

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需要調查其提出離婚的事實依據,這是審理案件的核心。在審判實踐中,原告和被告爲了各自的目的,對離婚原因的陳述可能截然不同,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以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

查明矛盾焦點後,還需進一步分析離婚原因的性質,區分是思想問題還是實際生活問題,如果實際問題可以解決,夫妻雙方可能還有和解的機會。

通過這些分析,審判人員可以對夫妻的婚姻狀況作出初步判斷。如果雙方沒有非常大的沖突,還住在一起,法院不應認定沒有感情,如果雙方長期不在一塊,無和解可能,法院應當確認感情已經破裂,並准許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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