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被分類爲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怎麽理解

之了課 2024-05-13 10:04:32

在金融市場中,金融工具種類繁多,其中有一類特殊的金融工具,雖然其本質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但卻被分類爲權益工具。這類工具究竟指的是什麽呢?它們又爲何會有這樣的分類?接下來,之了君將爲大家分享有關的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被分類爲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怎麽理解

1.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産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爲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淨資産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最次級權益),即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爲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産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産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淨資産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淨資産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需要說明的是,特殊金融工具對于發行方而言不滿足權益工具的定義。對于投資方而言也不屬于權益工具投資,投資方不能將其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

舉例1:

甲公司設立時發行了100單位A類股份,而後發行了10 000單位B類股份給其他投資人,B類股份爲可回售股份。假定甲公司只發行了A、B兩種金融工具,A類股份爲甲公司最次級權益工具。在甲公司的整個資本結構中,A類股份並不重大,且甲公司的主要資本來自B類股份,但由于B類股份並非甲公司發行的最次級的工具(最後清償部分,類似于所有者權益),因此不應當將B類股份歸類爲權益工具。

舉例2:

甲企業爲合夥企業。相關合夥協議約定:新合夥人加入時按確定的金額和財産份額:入股,合夥人退休或退夥時以其財産份額的公允價值予以退還;合夥企業營運資金均來自合夥人,合夥人入夥期間可按財産份額分得合夥企業的利潤(但利潤分配由合夥企業自主決定);當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可按財産份額獲得合夥企業的淨資産。

由于合夥企業在合夥人退休或退夥時有向合夥人交付金融資産的義務,因而該可回售工具(合夥協議)滿足金融負債的定義。同時,其作爲可回售工具具備了以下特征:

(1)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可按財産份額獲得合夥企業的淨資産;

(2)該協議屬于合夥企業中最次級類別的工具;

(3)所有合夥人權益具有相同的特征;

(4)合夥企業僅有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産回購該工具的合同義務;

(5)合夥人入夥期間可獲得的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淨資産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淨資産的公允價值變動。因此,該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爲權益工具。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不難發現,這些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被分類爲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們不僅豐富了投資工具的種類,也爲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對于投資者而言,了解並掌握這些工具的特點和運作方式,無疑將有助于更好地進行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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