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男孩被狗咬傷去世,至今未找到狗主

中國新聞周刊 2024-05-15 18:45:37

近日,河南南陽市趙崗村發生的一起惡犬傷人事件引發關注。

在被咬傷18天後,年僅3歲的小凡(化名)不幸離世。據其母親樊女士介紹,小凡臉上、脖子、腿部多處被咬傷,孩子已經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破傷風疫苗,但在第五針狂犬疫苗未接種前悲劇發生。

樊女士稱,咬傷小凡的犬只呈灰黑色,派出所民警根據監控判斷該犬爲哈士奇。有村幹部稱,目前這只傷人惡犬已被打死。然而,事發多日,大家仍不知這只犬來自哪裏,狗主人也並未現身。

“現在問誰都問不出來,出了這麽大的事兒,沒人敢承認,也沒人說。”樊女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她只希望盡快找到狗主人,替孩子要個說法。

3歲男童遭惡犬撕咬

樊女士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其一家居住在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上崗鄉趙崗村。4月21日下午6時許,小凡和奶奶在趙崗村附近公路旁玩耍,“那地方相當于一個小廣場,有好多人跳舞,也有孩子在那裏玩”。

根據其家人的回憶,涉事犬只向小凡緩緩靠近。“那只狗過去的時候也沒有咬孩子,但後來它突然就朝孩子撲上去,對著孩子咬。”樊女士稱。等到大人撲過去的時候,小凡已經被咬傷了,狗先咬了小凡的腿部,小凡吃痛蹲下之後,狗就開始咬臉部。

“我過去的時候就只看清孩子眼角部位一塊肉被掏走了,很深的一個坑,他滿臉滿身都是血,還有腿傷,我已經來不及看他是什麽樣了。”樊女士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

遭遇惡犬撕咬後,小凡的面部、頸部、腿部多處重傷。“因爲很多地方都關門了,孩子打針都沒地方打。”樊女士說。當晚,小凡在當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但醫生建議,馬上到南陽市裏進行傷口處理,處理完了打血清,血清打完之後上醫院打破傷風,進行住院治療。

樊女士稱,到達南陽市時已是晚上八九點,隨後他們在瑞和醫院24小時犬傷處理預防接種綜合門診清洗了傷口並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到了淩晨,小凡在南陽市中心醫院辦理了住院,醫生給小凡注射了破傷風疫苗並對傷口進行了清創處理。

5月1日,小凡辦理了出院。樊女士回憶,小凡出院後恢複尚佳。五一假期過後,小凡懇切地說,想要去上學,“我本來是不想送他的,但是孩子用特別期待的眼神看著我”。

然而恢複上學的第二天,小凡開始出現發燒、嘔吐、吞咽困難等症狀,隨後病情迅速惡化。5月9日淩晨4時許,在轉運河南省人民醫院的救護車上,小凡心跳停止。

樊女士提供的南陽婦幼保健院診斷證明書顯示,醫生作出的診斷爲“1.重症腦炎;2.狂犬病?;3.急性呼吸衰竭”。

犬只來源成謎

“孩子是我努力了七八年,一路艱辛,打了三個月保胎針,吃了不知道多少保胎藥才換來的。”樊女士說,她必須給孩子一個說法,希望這件事能引起重視。

樊女士稱,據其了解,當天涉事的犬只還咬傷了多人。在小凡注射狂犬疫苗的時候,鄰村一位老人也前來就診,該老人胳膊被一只外形相似的狗咬傷,“監控畫面顯示,那只狗在咬了我兒子之後是往鄰村方向去的”。

樊女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4月21日當天,他們就到當地派出所報了警。經調查,事發當天,村裏有三個地方的監控都拍到了涉事的狗。但之前的時間,派出所稱此狗沒有在監控中出現過。

“派出所給出的結論就是一只哈士奇,但是從體形看,這只狗比較瘦,他們分析說可能是長時間沒人管,餓的。”樊女士說。

監控畫面中的涉事犬只。圖片來源/受訪者

據縱覽新聞報道,一名趙崗村村幹部表示,小凡被咬後,他們第一時間將惡犬的照片發到了網格群裏,呼籲大家注意安全並進行捕殺,惡犬再次傷人時被周圍村的村民打死了。他們已經將情況彙報到了鄉裏,計劃通過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給到受害家庭,但對方並沒有同意。

至今,這只傷人的惡犬仍不知來自哪裏,狗主人也並未現身。

“此類案件通常按民事案件處理”

近年來,惡犬傷人事件頻頻引起關注。

《2021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顯示,我國城鎮家庭寵物犬數量是5429萬只。但另一方面,隨著寵物飼養數量不斷增加,遭到遺棄的犬、貓數量也在逐年遞增。據該白皮書,流浪犬數量高達4000萬只。

2019年,國家衛健委在中國動物傷害救治論壇上指出,我國每年有4000萬人被貓犬咬傷。而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有研究表明,動物咬傷傷害中有76%—94%是犬造成的。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如經警方進一步調查,該狗有狗主人,因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規定,狗主人應當向男童的家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趙良善稱,如非惡意犯罪,此類案件通常按民事案件處理。但他強調,如該狗系烈性犬,我國法律對烈性犬飼養作出了禁止飼養的規定,狗主人擅自飼養,且放任其進入公共場所,如主觀存在故意,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主觀上存在過失,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表示,若未找到飼養人,應看該惡犬活動的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盡到義務。

趙良善舉例稱,如該狗長期在該村莊流浪,那麽村委會未采取避免侵入、驅逐等措施,村委會亦需承擔一部分過錯賠償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如該狗有投餵人,長期、經常性投餵,投餵人也會被視爲‘飼養人’或‘管理人’,需負狗主人同樣的法律責任。”

付建提到,惡犬傷人問題治理的一大難點,便在于發生咬人事件後,難以鎖定犬主人,後續賠償難以解決。

在付建看來,實踐中,我國只要求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未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而一旦發生狗咬人事件後,其嚴重程度將會危及生命,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進行調整。

作者:陳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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