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發布2023年度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及侵害知識産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中國法院網 2024-04-25 15:30:23

以隱去央視台標的GIF動圖的方式向公衆提供東京奧運會賽事節目的直播和點播,被判賠500萬元;“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被判賠1000萬元……2023年,北京法院堅持嚴格保護理念,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力度,多起案件判賠金額超過1000萬元,顯著提高了侵權者的違法成本,有效提升了對故意嚴重侵權行爲的震懾效果。

4月25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並發布北京法院侵害知識産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2022年4月,北京高院發布了《關于侵害知識産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理指南》。2023年,北京法院共在26件侵害知識産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較2022年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量漲幅明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涉及侵害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産權案件類型。判賠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懲罰性賠償倍數自1倍至5倍不等。

發布會上,北京高院發布了五起知識産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據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長張曉津介紹,這些案例呈現出案件類型多樣化、總體判賠額有所提升、確定計算基數的路徑更爲優化、遏制故意嚴重侵權行爲的成效進一步凸顯等特點。

在“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被告從利口酒酒瓶標簽、瓶蓋、網站宣傳等各方面摹仿權利標識,屬于“全方位”品牌摹仿的情形,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賠償1000萬元。在曆史文獻彙編作品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經過磋商但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情形構成故意侵權,並結合侵權人使用作品比例高、獲利巨大、影響廣泛等因素,認定侵權情節嚴重,判決被告賠償140萬元。在以GIF動圖形式向公衆提供東京奧運會節目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在權利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參照與侵權使用行爲具有可比性的許可使用合同中的權利使用費作爲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判決被告賠償500萬元。在在線教育平台在職員工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企業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對外接受咨詢的方式變相售賣具有商業價值的企業經營數據的行爲構成侵害商業秘密,侵權故意明顯並對企業經營造成嚴重影響,判決被告賠償50萬元。在超出授權許可使用期間使用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法院指出侵權人在簽訂作品授權許可使用協議之前即存在類似侵權行爲,且在授權期限屆滿後無正當理由,未經權利人許可繼續傳播授權作品的,可以認定爲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在上述案件中的適用,對于依法懲治和震懾故意嚴重侵權行爲,對于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助力首都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張曉津表示。

據北京高院副院長任雪峰介紹,2023年,北京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産權案件60929件,審結68855件,依法審理了一批疑難複雜、新類型及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在涉“利樂”包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支持當事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嚴格依法規制壟斷行爲;在“強碩68”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明確品種權人委托育種並回購繁殖材料的行爲不屬于導致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行爲,保護育種者研發熱情,有效激勵育種創新;在某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認定導航電子地圖構成圖形作品,並判決被告賠償四某圖新公司經濟損失6000余萬元,該案系適用著作權法對導航電子地圖進行保護的典型案例;在涉“月光”舞蹈作品著作權糾紛申請再審審查系列案件中,認定結合了服裝、妝容、道具等元素的舞者動作、姿勢和表情的整體畫面可以體現舞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被訴靜態舞蹈畫面侵犯了涉案舞蹈作品的著作權,強化了對舞蹈作品的保護;在“AI文生圖”著作權糾紛案中,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路徑作出了積極探索。

“北京法院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積極推動知識産權領域矛盾糾紛源頭治理。”據任雪峰介紹,針對北京法院專屬管轄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産權授權確權第一審行政案件數量始終處于高位的情況,北京法院主動協同國家知識産權局開展訴源治理,共同探索從前端加強訴源治理的路徑,針對在先權利狀態不穩定的案件建立“應中止盡中止”的工作機制等22項舉措,2023年6月以來,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審案件月平均收案量下降23%。針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數量多年來居高不下的情況,北京法院與市版權局、首都版權協會共建“e版權”訴源共治體系,搭建全國首個版權非訴調解平台,2023年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下降53.2%。北京法院與天津、河北兩地法院建立跨域統一非訴調解平台,整合調解資源,在先引導開展訴前調解,促進糾紛源頭治理。

“北京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不斷提高知識産權司法保護水平,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新質生産力加快發展,爲北京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和服務。”任雪峰說。

北京法院

知識産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No.1

“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73民初468號

(2023)京民終246號

原告:馬某公司

被告:聖某酒業公司、葡某商貿公司、唱某勝

【案情】

馬某公司系第5614224號“野格”、第992806號“JÄGERMEISTER”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聖某酒業公司在其生産和銷售的利口酒酒瓶標簽、瓶蓋、官網等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鹿頭圖形”等標志,使用與馬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並在網站上使用“德國某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樣。唱某勝在第33類利口酒上申請注冊了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並在獲得注冊後與聖某酒業公司共同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標。葡某商貿公司系聖某酒業公司的經銷商,在京東店鋪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並將馬某公司的野格利口酒與“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組合搭售。馬某公司主張三被告侵害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並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認爲,馬某公司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在唱某勝申請注冊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之前,已在利口酒商品上爲我國相關公衆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唱某勝申請注冊與馬某公司商標近似的商標、三被告使用該商標的行爲已構成對馬某公司馳名商標權利的侵害。被控侵權商品與馬某公司産品外觀整體觀察相似度較高,且被控侵權商品存在與馬某公司權利商品混合搭售,極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上述商品屬于系列商品且源于同一個提供者,損害了馬某公司“野格”品牌商譽,聖某酒業公司的不實宣傳行爲具有攀附馬某公司企業及相關品牌聲譽、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四項、第八條規定的情形。馬某公司多次發布維權聲明,且針對三被告發送警告函,但聖某酒業公司和唱某勝在收到馬某公司警告函後,並未及時作出回複,仍繼續實施涉案侵權行爲,已構成“以侵害知識産權爲業”的情形,故對馬某公司所主張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爲適用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聖某酒業公司賠償馬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等,其余二被告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聖某酒業公司、葡某商貿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認定“全方位”品牌摹仿構成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從利口酒酒瓶標簽、瓶蓋、網站宣傳等各方面摹仿權利標識,屬于“全方位”品牌摹仿的情形。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有力遏制了此類“全方位”品牌摹仿行爲,對懲罰性賠償適用中情節嚴重的認定作出了積極探索。

No.2

曆史文獻彙編作品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2)京73民終4681號

原告:徐某

被告:中某書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徐某對民國時期全國範圍內的約8000種報紙進行挑選,收集、整理出上萬幅報紙圖版,並爲每個報紙圖版配上文字介紹,由此形成《民國報紙總目》(簡稱涉案書稿)。徐某據此主張涉案書稿系按照一定的邏輯整理、編排、分冊,具有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徐某與中某書局有限公司(簡稱中某書局)磋商將涉案書稿申報國家出版基金項目,並向中某書局提供相關材料。中某書局獲批國家出版基金項目資助款後,通知徐某其將自行完成該項目。此後,中某書局未經徐某許可,在出版的基金項目成果中,使用涉案書稿作爲核心內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圖書(簡稱涉案圖書)。徐某主張中某書局侵害其著作權,並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審法院認爲,徐某對報紙圖版及其對應著錄文字進行彙編,在選擇方面體現個性化表達,具有較高的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彙編作品。中某書局未經許可使用徐某的彙編作品出版涉案圖書,侵害了徐某的複制權、發行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訴侵權行爲符合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故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結合涉案出版基金項目申報書中規定的費用以及使用權利作品的比例,計算確定徐某實際損失數額爲70萬元,並綜合考慮中某書局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等情形,判決中某書局賠償徐某經濟損失14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經過磋商但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情形構成故意侵權,並結合侵權人使用作品比例高、獲利巨大、影響廣泛等因素,認定侵權情節嚴重。本案爲曆史文獻類彙編成果被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加大了對曆史文獻類智力成果的知識産權保護力度。

No.3

以GIF動圖形式向公衆提供東京奧運會節目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3)京73民終850號

原告:央某國際網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一某網聚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央某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簡稱央某國際公司)對東京奧運會賽事節目享有複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北京一某網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一某網聚公司)通過其運營的“一點資訊”APP,以隱去央視台標的GIF動圖的方式向公衆提供東京奧運會賽事節目的直播和點播,並爲上述應用程序中的“在線奧運頻道”進行宣傳。央某國際公司據此主張一某網聚公司的行爲構成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並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審法院認爲,被訴行爲侵犯了央某國際公司享有的廣播權等,且本案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權利人對外授權的版權許可費可以作爲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依據。據此,參照涉案賽事節目權利許可使用費,依據授權期限、內容、範圍、被訴行爲涉及的賽事節目場次和時長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爲250萬元,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總額爲5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爲侵害著作權案件中參照權利使用費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典型案例。適用懲罰性賠償案件中,在權利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參照與侵權使用行爲具有可比性的許可使用合同中的權利使用費作爲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本案對于准確理解和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提供了有益借鑒。

No.4

在線教育平台在職員工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0108民初69282號

(2023)京73民終2575號

原告:作某幫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趙某

【案情簡介】

趙某與作某幫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作某幫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入職作某幫公司直播課業務支持部中學數據分析組。作某幫公司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員工手冊中對保密信息、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作出了約定,並對趙某在作某幫公司用于存儲經營數據的斑馬大數據平台獲取不同類型數據作出了不同級別的權限限制。但趙某經案外公司介紹,以一對一電話訪談的方式,在任職期間接受案外公司客戶咨詢百余次,披露作某幫公司與續報率、報名人次等60余項經營數據,持續時間一年有余,並獲得經濟報酬20萬元。作某幫公司據此主張趙某侵犯其商業秘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並主張趙某屬于惡意實施涉案侵犯商業秘密行爲且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趙某惡意實施涉案侵犯商業秘密行爲,且情節嚴重,故以趙某侵權獲利爲計算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作某幫公司的賠償請求。趙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爲侵害經營秘密行爲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認定企業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對外接受咨詢的方式變相售賣具有商業價值的企業經營數據的行爲構成侵害商業秘密,侵權故意明顯並對企業經營造成嚴重影響,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本案對在職員工售賣企業經營數據等商業秘密的嚴重侵權行爲予以有效懲治,充分保護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No.5

超出授權許可使用期間使用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3)京0491民初8108號

(2023)京73民終3515號

原告:天津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曉某築夢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天津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天津博某公司)經案外授權,享有電影《烈日灼心》(簡稱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占許可使用權。北京曉某築夢數據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曉某公司)運營的“南瓜電影”APP(簡稱涉案平台)是一款提供在線觀影服務的手機軟件。2021年2月,曉某公司與天津博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浙江博某公司簽訂《非獨家影視節目授權合作協議》(簡稱涉案協議),曉某公司據此享有包括涉案影片在內的30部影片爲期1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影片授權費爲80000元。但涉案平台在協議到期後仍繼續傳播涉案影片。另案生效判決顯示,曉某公司簽訂涉案協議前,存在通過涉案平台傳播侵害天津博某公司關聯公司浙江博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影片的行爲並承擔了賠償責任。天津博某公司據此主張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並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本案賠償數額。

一審法院認爲,結合另案判決的認定、曉某公司在授權期限屆滿後未經天津博某公司許可無正當理由繼續傳播涉案影片等事實,可以認定曉某公司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據此支持天津博某公司關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曉某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爲認定作品許可使用合同到期後仍使用他人作品具有侵權故意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指出侵權人在簽訂作品授權許可使用協議之前即存在類似侵權行爲,且在授權期限屆滿後無正當理由,未經權利人許可繼續傳播授權作品的,可以認定爲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對規制故意超期使用授權作品的侵權行爲具有指引意義。

來源:京法網事微信公衆號

攝影:柳星辰

編輯: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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