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決:買了爛尾樓的,房貸由出賣人承擔,購房人無需還款!

莫凡凡 2024-05-03 10:03:07
導讀:近期,恒大等開發商陷入經營危機,很可能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購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按揭貸款買房情況下,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給出了答案,值得參考! ❖ 本案系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法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判決,並于2021年2月19日發布。該案的判決對處理購房者、貸款銀行以及開發商之間因按揭貸款買房産生的糾紛,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裁判要旨:1.因出賣人(開發商)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應由出賣人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返還擔保權人(貸款銀行)和買受人(購房者),而買受人不負有返還義務。 2.案涉《借款合同》相關格式條款要求購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購房屋亦未實際占有購房貸款的情況下歸還貸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購房者的責任,該格式條款無效,對購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雙重法律關系,因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導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卻實際占有使用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銀行的按揭貸款;銀行依據合同約定既享有抵押權,又同時享有對開發商、購房者的債權;購房者未取得房屋,卻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償還按揭貸款。若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則在購房者對合同解除無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對剩余貸款承擔還款責任,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各方權利義務失衡,有違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忠誠,男,漢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甯市城**。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琪博,男,漢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琪寶,男,漢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青海省西甯市西大街**。 負責人:梁世斌,該分行行長。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青海越州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甯市創業路** 法定代表人:韓志明,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王忠誠、王琪博、王琪寶(以下簡稱王忠誠等三人)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簡稱建行青海分行)、一審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青民終1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2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提審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王忠誠等三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東,被申請人建行青海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小偉、許婧及一審第三人越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祁曉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忠誠等三人再審請求:1.撤銷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青民終199號民事判決;2.改判駁回建行青海分行的訴訟請求;3.判令建行青海分行承擔本案一、二審受理費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二審判決王忠誠等三人承擔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貸款本息還款責任錯誤。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擔保貸款合同解除,應由出賣人返還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另案生效判決已確定越州公司就合同解除時的剩余貸款本息向建行青海分行承擔還款責任,對該責任認定不應再有爭議。其次,在案涉《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王忠誠等三人在客觀上既不控制貸款,也未使用貸款,全部款項由建行青海分行依按揭貸款模式流程直接轉給了越州公司。在越州公司違約導致購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解除、王忠誠等三人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在購不到房的同時還要成爲建行青海分行的債務人,既不符合按揭貸款的法律特征、政策背景,也不符合按揭貸款商業模式的價值安排。二審判決嚴重侵害王忠誠等三人合法權益。 建行青海分行辯稱,首先,借款合同關系發生在建行青海分行與王忠誠等三人之間。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條約定:“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解除的,借款人應當立即返還其所欠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將上述款項歸還貸款人。”該條款具有清理結算條款的性質,《借款合同》解除,不影響該條款的效力,王忠誠等三人應當按照該條約定向建行青海分行承擔歸還剩余貸款本息的責任。其次,《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擔保貸款合同解除後出賣人歸還購房貸款,從法律關系上來說是出賣人受購房人的委托向銀行還款。本案中,越州公司未根據王忠誠等三人的委托向建行青海分行還款,相應的還款責任仍應由王忠誠等三人承擔。再次,作爲《商品房預售合同》當事人,王忠誠行使了選擇出賣人、標的物等權利,應當自行承擔出賣人越州公司違約的商業風險,而不是將其自身法律風險轉嫁給建行青海分行。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王忠誠等三人的再審請求。 越州公司述稱,《借款合同》雖已解除,但並不導致合同當事人的變更,王忠誠等三人應當根據借款人的合同主體地位承擔相應責任。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建行青海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忠誠等三人與越州公司共同償還貸款本金58546649.55元,並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每日10107.43元),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王忠誠等三人承擔律師費466876.20元;3.判令王忠誠等三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12日,王忠誠與越州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147953124元的價格購買越州公司開發的西甯市城東區建設南路66號3號樓66-16號商業用房,建築面積3736.19㎡,交付時間爲2015年10月30日前。王忠誠首付73983124元,剩余7397萬元按揭貸款。 2015年8月14日,王忠誠、王琪博、王琪寶與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忠誠等三人向建行青海分行借款7397萬元,借款期限201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貸款年利率6.215%;借款人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方法,每月歸還本息829227.74元;擔保方式爲抵押加階段性保證,保證期間爲本合同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記辦妥且抵押財産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由貸款人核對無誤、收執之日止,抵押財産爲西甯市城東區建國南路66號3號樓66-16號商業用房,建築面積3736.19㎡,抵押財産價值147953124元。同日,王忠誠與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簽訂《房地産抵押合同(在建工程/預購房)》(以下簡稱《抵押合同》),約定:王忠誠以其購買的位于西甯市城東區房屋(建築面積3736.19㎡,土地使用權面積16459.85㎡)爲前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貸款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止;貸款年利率6.215%;越州公司應按預售合同約定期限向王忠誠交房,交房時須經建行青海分行書面同意;越州公司不按期交房而間接影響建行青海分行利益時,越州公司應代替王忠誠承擔賠償建行青海分行損失的責任。2015年8月18日,建行青海分行取得案涉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王忠誠于2015年5月9日、5月11日、5月26日、6月11日、6月25日、7月3日、8月13日分別向越州公司支付7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30983124元,合計73983124元。建行青海分行于2015年8月21日分8筆向越州公司支付7397萬元。 根據(2017)青民初13號民事判決及(2017)最高法民終683號民事判決,前述《商品房預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已解除,截至2017年3月21日,王忠誠累計償還貸款本金9170995.81元、利息6095047.89元,尚欠建行青海分行貸款本金64799004.19元。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建行青海分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36867元,由建行青海分行負擔。 建行青海分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建行青海分行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王忠誠等三人承擔。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建行青海分行主張王忠誠等三人與越州公司共同償還貸款本金58546629.55元及資金占用損失、律師費能否成立。 2015年8月12日,王忠誠與越州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2015年8月14日,王忠誠等三人與建行青海分行簽訂《借款合同》,上述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行爲産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建行青海分行與王忠誠等三人因簽訂《借款合同》形成借貸民事法律關系,王忠誠與越州公司因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形成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關系。應從案涉當事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分析認定權利義務。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爲商品房出賣人的越州公司將其收到的王忠誠購房貸款本息返還給建行青海分行,從法律關系上說是購房人王忠誠委托越州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歸還貸款本息,越州公司所還款項就是購房人王忠誠的還款,故王忠誠作爲《借款合同》主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並未免除。由于案涉《借款合同》被另案生效判決解除後,越州公司並未依照生效判決向建行青海分行返還王忠誠的貸款本息,王忠誠等三人對建行青海分行所負債務並未清償,故雙方之間的借貸民事法律關系未消除。王忠誠作爲越州公司債權請求權人及貸款本息返還的委托人,並未依據生效判決積極主張權利,其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爲,造成建行青海分行債權受損。建行青海分行權衡利益,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主張王忠誠等三人償還貸款本息,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與生效判決不沖突或産生歧義,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王忠誠等三人承擔償還貸款責任後,並不影響其向越州公司主張返還權利。因生效判決已判令越州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返還貸款本息,其再主張越州公司與王忠誠等三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屬重複起訴,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因王忠誠等三人對建行青海分行主張的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數額無異議,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西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151號民事判決;二、王忠誠等三人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償還建行青海分行貸款本金58546649.55元、律師代理費466876.2元,並以貸款本金58546649.55元爲基數按年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損失(每日10107.43元),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建行青海分行其他訴訟請求。一審訴訟費336867元、二審訴訟費336867元,由王忠誠等三人負擔。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一、二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爲,根據各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再審爭議焦點爲,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後王忠誠等三人應否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第一,關于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後的貸款返還責任主體問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根據前述規定,應由出賣人越州公司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返還建行青海分行,王忠誠等三人不負有返還義務。 第二,關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相關格式條款的適用問題。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條載明:“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解除的,借款人應當立即返還其所欠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將上述款項歸還貸款人。”該條款系建行青海分行爲重複使用而提前擬定的格式條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解除後,出賣人將收取的購房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還給貸款人而非購房人(借款人)的情況下,建行青海分行擬定該條內容,意味著要求王忠誠等三人在既未取得所購房屋亦未實際占有購房貸款的情況下歸還貸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王忠誠等三人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之規定,該條款對王忠誠等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關于商品房按揭貸款商業模式下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問題。本案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雙重法律關系。從合同內容來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王忠誠等三人支付房款,越州公司交付房屋;在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建行青海分行將王忠誠等三人所貸款項直接支付給越州公司,越州公司實際用款。王忠誠等三人並不支配購房貸款,但需償付貸款本息。如果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王忠誠等三人取得房屋,各方權利義務亦可保持平衡。但本案中,因越州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致使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約定的各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具體表現爲:越州公司違約不能交房導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卻實際占有使用王忠誠等三人支付的首付款及建行青海分行按揭貸款;建行青海分行依據合同約定既享有抵押權,又同時享有對越州公司、王忠誠等三人的債權;王忠誠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卻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償還按揭貸款。若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則在王忠誠等三人對合同解除無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對剩余貸款承擔還款責任,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各方權利義務失衡,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審理案件時,必須充分考慮商品房按揭貸款商業模式下各合同之間的密切聯系和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問題,避免因強調單個合同的相對性而造成三方權利義務的失衡。 綜上,建行青海分行請求王忠誠等三人歸還剩余貸款並支付利息的請求不能成立,其爲本次訴訟産生的律師費亦不應由王忠誠等三人承擔。王忠誠等三人的再審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二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青民終199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西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151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33686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6867元,共計673734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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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03 18:38

    購房款還不是拿不回來[笑著哭]

    Ray_owl 回覆:
    至少不用還錢給銀行
    朋友 回覆:
    一般這種預售樓盤是修之前交個定金,然後修一部分後就讓你簽合同,讓你交大部分房款,錢不夠就交首付,其它在銀行辦貸款。
  • 2024-05-03 20:23

    一審案件受理費33686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6867元,共計673734元,一般家庭,誰承擔不起。這麽悲哀的事[笑著哭][笑著哭][笑著哭][笑著哭][笑著哭][笑著哭],律師威武。

    啦啦啦啦啦啦 回覆:
    還只是受理費,律師費更多
    123 回覆:
    你以爲法院是慈善機構?[呲牙笑]告訴你個現實,法院最愛受理經濟類訴訟案件
  • aAaron 114
    2024-05-03 19:45

    哪個逐句看完了?舉手,我就問一下,由出賣人返還首批付款及利息,擔保人沒啥事兒,假如像恒大這種出賣人破産了的怎麽辦,銀行違規放款就不承擔責任?

    小零 回覆:
    所以各判各的啊,違規放貸的是要判刑的,爛尾樓的判爛尾樓的,兩件事雖說是一起的,但刑事上是沒多大關聯的
    hello 回覆:
    違規房貸和購買合同沒關系
  • 無爲 65
    2024-05-03 21:20

    都散了吧,只要看看發布日期後買到爛尾樓的情況就知道了!

  • 2024-05-03 16:51

    你試試

  • 雷人 50
    2024-05-03 22:47

    問題是出賣人已破産,找誰去還呢?

    對方正在輸入 回覆:
    最起碼你不用繼續還貸款了,剩下的另算
    笑絀べ自彐氾児 回覆:
    問的是首付款找誰要
  • 2024-05-06 13:37

    強制在合同上加上這條款才行,定義超出合同交付日期半年且不能按法律規定的標准進行交付既判定爲爛尾,擔保方(銀行)要退還購房方首付款及相應利息

    太極王子馬師傅 回覆:
    不需要,國家只要有心管可以出台法規,國家統一合同,根本不需要經過開發商和業主,只要爛尾就是開發商責任
    品之築設計-歐建書 回覆:
    想多了,不在到交房日期第到二天開始收物業費就不錯了,管你是否拿房。[捂臉哭]
  • 2024-05-07 18:53

    你看看人家淘寶拼多多,還有個七天無理由退款退換貨,沒有收到貨就可以退款,既然允許預售制就要擔得起這個責任,要麽你們就早說風險自擔爛不爛尾銀行都不管,至少話說在前頭

  • 2024-05-03 21:40

    如果是我的房子爛尾[鼓掌]槍斃也不還款[得瑟]

    用戶91xxx23 回覆:
    不會槍斃你,但是你只能現金交易,名下不能有任何財産
    曹操跑得快 回覆:
    都不要後代還買啥房子,老哥一個隨遇而安
  • 2024-05-03 22:32

    不買永遠不上當,回農村也不買。

  • 2024-05-03 23:02

    搞那麽多幹啥,直接規定交房前不需要還貸款不行麽

  • 寶寶 30
    2024-05-03 11:39

    [點贊][點贊][點贊]

  • 2024-05-03 20:26

    說說容易做起來難!

  • 2024-05-03 23:52

    銀行: 我就是一個無辜的傻白甜!

    獎大發 回覆:
    銀行:我就是弱勢群體,房子不是我蓋的,錢不是我要的,我就是一個無情的蓋章機器,嘤嘤嘤。
    芭芭拉 回覆:
    銀行收了好處。你以爲傻白甜
  • 讓賣房的承擔[笑著哭],他要是有那個錢,他就把樓蓋完了。畢竟蓋樓的錢,連房貸人的一半欠款都不一定有。。。

    遠逝 回覆: 無意隨風不屑逐浪
    錯,一般都是賣了差不多了才爛尾,你不懂銀行和地産開發商的操作模式
    無意隨風不屑逐浪 回覆:
    除了特殊情況,房子賣出去了能爛尾?就是賣不出去又沒錢蓋了才爛尾的好吧。。
  • 口琴 19
    2024-05-03 22:52

    我想起一句話:誰認真誰就輸了

  • 2024-05-03 21:44

    編,繼續編

  • 2024-05-03 19:54

    這辦法可行[呲牙笑][點贊],可惜我沒有買到

  • 2024-05-03 20:30

    爲什麽不在合同上,加上這條呢

  • 2024-05-03 20:56

    僅退款不行嗎

    用戶91xxx23 回覆:
    退貨退款都不行還僅退款呢[得瑟]
  • 2024-05-03 20:34

    小編還,滿嘴跑火車

  • 2024-05-03 21:26

    之前已經還了部分房貸的可以退嗎?

  • 2024-05-03 22:30

    買了有預售許可證的咋辦?[得瑟]

  • 2024-05-08 19:00

    爛尾了再叫買受人還貸款明顯不合理啊!如果這樣銀行吃了雙份,爛尾說明房子沒有蓋好,尾款還在銀行監管賬戶之中,另外再叫買受人還貸款,從另外角度來看爛尾對銀行更有利,這是非常不合常理的!

  • 水月 10
    2024-05-04 08:22

    房子都爛尾了,出賣人肯定無支付貸款了,銀行會沒收爛尾房拍賣嗎,一定會

  • 2024-05-04 08:52

    買了爛尾樓貸款由銀行自行承擔,因爲銀行也是最大受益者和開發商一樣可惡

  • 2024-05-03 22:32

    想多了,

  • 2024-05-03 23:23

    21年發布爲什麽我的爛尾樓到現在還不能斷供呢!

    100% 回覆:
    你都還沒去法院告 開發商。 [得瑟][得瑟]。 你不告證明 你是自願接受這個協議了
  • 2024-05-05 00:09

    然並卵:爛尾的原因:開發商沒錢;法院你判了開發商,他還是沒錢; 最後血本無歸的還是購房者

  • 2024-05-07 17:04

    國家應該規定:只允許賣現房,禁止出賣期房!

  • 2024-05-04 08:14

    首先要定義爛尾樓,長時間沒交房,那些零零散散還在裝模作樣的所有開工的工程,算不算爛尾樓呢,

    笑絀べ自彐氾児 回覆:
    超過交房日期才算,和開不開工沒關系,只看結果
  • 2024-05-03 23:39

    應該寫進法律法規

  • 2024-05-06 22:10

    除非是出台政策,所有的爛尾樓購房者不負任何責任,而且返回首付款,房貸將由開發商負責,不然誰敢買房?難道每一次爛尾了都要由購房者跟銀行打官司嗎?[笑著哭]

    笑絀べ自彐氾児 回覆:
    說的對,既然支持這樣爲什麽不能提前規定一下,讓作出貢獻的購房者減輕負擔
  • 2024-05-04 06:51

    直接來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間單多了

  • 2024-05-04 01:41

    這幾乎就是等于判建築公司 建材公司死刑[得瑟]

  • 2024-05-04 01:04

    早應該這樣解讀了!

  • 2024-05-04 07:47

    違約違法,必須付出代價,賠償損失者

  • 2024-05-07 20:23

    最好的辦法還是不要買期房

  • 2024-05-07 14:21

    不是現房不買

  • 2024-05-03 23:06

    早該如此的

  • 2024-05-06 11:31

    這個不太像真的!說實話,銀行確實沒有義務和責任去免除貸款,這就相當于你去貸款買東西,然後被人騙了,最後你讓銀行兜底,不現實!再打個最簡單的比方,你和朋友借錢買房,被坑了,然後你和朋友借錢說不還他錢了,這現實嗎?銀行在中間扮演的就是借錢人這個角色!

    用戶91xxx23 回覆:
    你跟朋友借錢買房是情誼,銀行借錢你是生意
  • 2024-05-08 12:02

    問題是爛尾了 交不了樓 首付款不是一樣被騙?我就想問問 爛尾樓開發商算不算詐騙?

  • 2024-05-03 21:53

    那全款買的呢

  • 2024-05-04 05:47

    開發商破産的,拿什麽退?

    老男人 回覆:
    那這就是銀行跟開發商的事了,跟購房者無關
  • 2024-05-04 07:25

    首付和已還款呢?

  • 2024-05-04 07:58

    本來就是這樣,挺簡單的事非得搞得複雜,首付款和産生的利息也必須還給購房人

  • 2024-05-04 08:24

    不應該退給購房者款嗎?

  • 2024-05-06 22:21

    是不是說我們與開發商解除合同,爛尾樓屬于開發商的,我們屬于開發商的債主?開發商有義務和責任歸還我們的錢,但開發商有沒有能力就另說了。

  • 2024-05-07 07:01

    廢話,學一下香港吧!取消預售

  • 2024-05-06 17:17

    如果開發商不把完善的房子抵押給銀行,銀行會貨款給我嗎,所以我同銀行沒有直接關系,爛尾了同我沒關系,銀行應該找開發商。

  • 2024-05-07 07:00

    看你YH還隨意放款給開發商,既然不負監督責任就是違約,就得爲爛尾樓負責任。

  • 2024-05-07 18:06

    開發商還應該退首付加相關利息[點贊]

  • 2024-05-07 09:14

    開發商是有限責任制,把債務轉到開發商這裏,申請破産一了百了

  • 2024-05-07 17:53

    爛尾樓的老板開發商已經跑路了,找誰去?

  • 2024-05-08 00:07

    不過這種情況,律師費和訴訟費應該有違約的出賣人承擔

  • 2024-05-07 12:59

    那是有關系的人打官司後的事,沒關系的該還貸款就繼續還[笑著哭]

  • 2024-05-07 16:18

    那首付退嗎

  • 2024-05-07 17:30

    2019的判決書,距離現在5年了,文章也沒寫明是最高院的指導案例還是公報案例,不起作用。

  • 2024-05-09 17:27

    要立法才行,買房爛尾要打官司到高院才能判決不用還貸,時間和金錢都耗不起,不能讓購房者著急,應該讓銀行和開發商著急才行。

  • 2024-05-09 21:55

    我的乖乖,打官司真貴!

  • 2024-05-09 23:04

    [點贊][點贊][點贊]

  • 2024-05-06 14:35

    爲啥案件受理費這麽貴?幾十萬

  • 2024-05-06 21:49

    是不是哦,執行的下來就好

  • 2024-05-06 21:27

    我只買二手房[呲牙笑]

  • 2024-05-06 14:40

    其實早就應該這樣了,

  • 2024-05-06 18:57

    現在確實改了,房子爛尾銀行只能找開發商追款,

  • 2024-05-07 06:55

    不准貨款就沒這些事,現房賣、現款買。

  • 2024-05-08 09:59

    所以幫別人給首付?反正銀行一定不虧

  • 2024-05-07 17:06

    開發商沒錢就不要搞開發,要貸款由開發商向銀行貸款建設。

  • 2024-05-08 09:59

    反正大家堅持住別買房就對了[得瑟][得瑟][得瑟]

  • 2024-05-08 19:17

    這就對了

  • 2024-05-06 12:16

    有這麽良心了???如果真是這樣,那簡直就是福音啊

  • 2024-05-06 12:51

    不用看了,不買就不用考慮這個破爛問題

  • 2024-05-06 12:23

    喜大普奔

  • 2024-05-06 12:31

    銀行,購房人都變成開發商債權人,對開發商項目公司破産申報債權?

  • 2024-05-06 15:59

    交的首付款呢?難道打水漂了嗎?

莫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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