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人住廈門一業主欠繳多年物業費成被告

台海網 2024-05-16 08:40:50

來源:特區新聞廣場

如果業主買房後沒有入住小區,既沒有使用小區的設施,也沒有享受過物業服務,那每個月還要交物業費嗎?能不能根據實際居住情況不交或少交呢?我們來看思明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前些年,陳阿姨購買了思明區的一套房子,並沒有入住。頭三年的物業費,都是陳阿姨的丈夫繳交給物業公司的,但自從丈夫去世之後,陳阿姨就再也沒有繳納過物業費。于是,物業公司將陳阿姨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她向公司支付多年欠繳的物業費、房屋維修費和公攤水電費。可陳阿姨卻覺得這件事情很荒謬。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助理 曹天意:原告認爲爲幸福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陳阿姨作爲業主應當要繳納物業服務費用,陳阿姨則認爲她購置了案涉房屋之後,從未實際入住過,也沒有實際享受過物業服務,因此她認爲不應當繳交物業服務費,即便應當繳交的話,也應當進行打折。

沒有實際入住也要繳納物業費嗎?法院經審理認爲,物業公司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陳阿姨作爲業主,應當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陳阿姨因房屋空置而減少物業費的要求,是缺乏合同依據的,並且陳阿姨承認丈夫去世後確實沒有再繳納過物業費,因此,法院判決陳阿姨應當向物業公司支付欠繳多年的物業費、房屋維修金、公攤水電費共計2萬多元。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助理 曹天意:物業公司依據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是在特定的物業服務區域內,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還有環境衛生以及相關秩序的維護等。這個物業服務並非針對特定的業主或者特定的房屋進行的,所以我們的業主作爲這個小區的成員之一,是應當要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以未享受過或者無需享受物業服務爲由去抗辯支付物業費。(來源: 特區新聞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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