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騎車撞倒5歲男孩卻強行離開,被攔時又猝死!家屬索賠40萬,法院怎麽判?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4-18 19:40:13

據央視網消息,事發地位于河南省信陽市的一個居民小區,晚上7點40分左右,孫女士帶著上幼兒園的兒子去小區門口的廣場上玩。廣場大概一兩百平方米,一到晚上就十分熱鬧,男女老少飯後都喜歡在此休閑。

孫女士剛到廣場,就看到一位騎自行車的老人與一個小男孩相撞,孩子倒地大哭不止,而其家長似乎不在身邊。孫女士便趕緊上前將其扶起,仔細一看才發現,這小男孩竟是兒子曾經的幼兒園同學彬彬。彬彬今年5歲,此刻,他的脖子正在流血!孫女士一手捂住彬彬的傷口,一手查找曾存過的男孩母親的聯系方式,同時還攔在騎車老人郭大爺身前,要求他等待孩子家長過來處理後續事情。

然而,郭大爺卻執意要離開。孫女士描述當時場景:“他就說我不講理,我說怎麽不講理了,然後他就車子一直往前推,差點撞到我身上。我就用右手抓了一下他車頭上的車把,然後他就罵我。”

這期間,小區保安趕到,讓郭大爺“不要罵人”。孫女士也趕緊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郭大爺見狀便停下自行車,坐在了路邊的圓形石墩上休息。大概兩分鍾左右,郭大爺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孫女士又連忙撥打了120。郭大爺倒地後,醫護人員很快便趕到現場實施搶救,然而經搶救無效,因心髒驟停死亡!

出門遛個彎兒的工夫兒人就“沒”了,郭大爺的家屬表示不能接受,事後不僅打罵了孫女士,致使其輕微腦震蕩,還一紙訴狀將孫女士和該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索賠40多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

01、郭大爺家人對孫女士的索賠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屬于法律上的一般侵權,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是行爲,即行爲人實施了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爲;第二是損害事實,即他人財産或者人身權益遭受不利影響,産生了損害性的後果;第三是因果關系,即行爲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責任成立後責任的形式以及大小;第四是過錯,即行爲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

就本案而言,本案中發生了老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本案的重點在于損害結果外的其他三重要件的判斷。

首先,在侵權行爲方面:孫女士阻攔老人離開的行爲正當不違法,且手段在正常限度內,並不存在過激行爲。同時,在發現老人倒地後,孫女士趕緊撥打120急救電話,其已經盡到普通人的救助義務。因此,孫女士的行爲不屬于侵權行爲。

其次,在因果關系方面:老人其死因是心髒驟停,孫女士阻攔行爲都在正常限度內,符合普通大衆的一般常識,不具有違法性,孫女士行爲與老人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最後,在主觀過錯方面:孫女士是爲保護兒童利益,見義勇爲,因此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主觀過錯。

綜上,孫女士的阻攔行爲並不存在過錯,對老人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老人要求孫女士賠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02、小區物業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具有管理義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秩序的義務;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結合本案,在郭大爺與孫女士爭執過程中,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而且,郭大爺因心髒驟停而死亡,與物業公司對小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歸咎于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因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03、結合本案,現實生活中撞倒他人後“逃逸”將面臨什麽法律後果?

常見的逃逸行爲發生在交通肇事中,我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爲的處罰後果。

首先,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可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其次,在不構成犯罪時也要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還會處以拘役。

此外,構成犯罪時,逃逸行爲或指示他人逃逸的還屬于定罪、量刑的加重情節。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04、我國建立了哪些法律制度保護見義勇爲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爲行爲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爲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爲行爲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明確了見義勇爲、熱心助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 “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形成見義勇爲的良好道德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21條對見義勇爲行爲(如正當防衛、緊急避嫌)進行了保護,即因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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