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奸”彩禮糾紛案,一審宣判!

旺旺屋 2024-03-28 18:35:14

據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融媒體中心官方微信號“和陽高”消息,3月28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婚約財産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原告席某某(男方)與被告吳某某(女方)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交往期間,男方給付女方鑽戒1枚。2023年5月1日,雙方訂婚。訂婚當日,男方通過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給付女方彩禮款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將彩禮款10萬元和2枚戒指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于當日通知席某某母親鄭某某取回上述財物,但其拒絕領取,仍堅持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款10萬元及2枚戒指應認定爲彩禮範疇。女方已于立案前將該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通知男方母親領取該彩禮但其拒絕領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後再次告知,男方母親仍拒絕領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還上述彩禮且通知其領取的情況下,仍堅持通過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已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關于男方主張返還包括訂婚宴花費1644元在內的日常多次多筆花費9977.8元的訴求,女方對給付金額及花費有異議,法院認爲上述款項屬維系、增進雙方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範疇,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席某某、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前報道:席某某因犯強奸罪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23年12月25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奸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被害人于當晚打電話報警。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于5月5日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該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經相關部門查證,被告人與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雙方的訂婚行爲屬于民間習俗,不是法定登記結婚。此前網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系後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爲同居關系”“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請大家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環境,尊重個人隱私,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男方“當庭就提出上訴”

男方親屬、被告人母親甄女士在宣判後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我兒子不接受判決,當庭就提出上訴。”

甄女士的兒子和女方回婚房時的監控視頻截圖。

據華商報報道,甄女士介紹,2023年5月1日,在中間人見證下,27歲的兒子和24歲的女方舉行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她和丈夫還有兒子共同在字據上摁了手印,承諾結婚一年後,面積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産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兩位准新人簽字摁手印簽訂的訂婚收彩禮協議顯示,如結婚前男方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款女方不予返還;如結婚前女方有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必須返還男方。

5月2日,按照當地風俗,女方舉行回門宴。當日下午,兩位准新人回到婚房發生關系。

“女方當天讓我兒子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後面迎娶時要給的另外10萬元彩禮給她。當時我們沒有那麽多錢,房本也不在跟前,她就鬧情緒,告我兒子強奸。”甄女士告訴記者,當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談話並錄音,要求必須房産證上加名並補上剩下的10萬元彩禮。

甄女士表示,訂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陽高縣警方報案稱被強暴。

5月5日,甄女士的兒子涉嫌強奸被警方從婚房帶走立案調查,後被刑拘,6月26日被起訴到陽高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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