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銀手鏈”換來“銀手铐”,這兩人被抓了...

汕尾市民網 2024-05-09 10:17:27

海豐公安充分發揮“快偵快破、打早打小”破小案工作機制,力爭“抓現行、打團夥、破鏈條、追銷贓”,全力擠壓盜竊違法犯罪活動的生存空間。近日,海豐公安梅隴派出所僅用4小時破獲一起盜竊銀飾案,抓獲涉盜竊嫌疑人1名、涉隱瞞犯罪所得嫌疑人1名。

案情回顧

“警察同志,我廠內的銀手鏈飾品不見了,價值40多萬...”5月6日下午15時許,海豐公安梅隴派出所接到事主呂先生報稱其廠內銀手鏈飾品不見了,疑似被盜。

接報後,梅隴派出所立即啓動“快偵快辦”破小案工作機制,通過缜密偵查,走訪摸排,並運用智慧新警務平台,辦案民警快速鎖定嫌疑人身份,系廠內員工葉某,並于當日將葉某抓捕歸案。後經深挖擴線,當日19時抓獲涉隱瞞犯罪所得嫌疑人陶某。

經審查,涉盜竊嫌疑人葉某供認了其于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5日,多次盜竊廠內的銀手鏈飾品,並將盜來的財物多次賣給陶某的犯罪事實。現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 方 普 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平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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