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TR外彙網絡傳銷案10名被告人獲刑

李旭團隊 2024-03-30 11:33:50

2024年3月28日,浦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以投資理財爲名的傳銷犯罪案件,張某輝等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適用緩刑,並處罰金,退出違法所得共計559萬余元。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馬來西亞的TR外彙網絡平台傳銷組織宣稱投資外彙,用保險倉對沖模式,把錢款托管給平台托管投資團隊幫操作賺錢,保證每年投資有超過20%至40%收益率,並且保本,同時發展下線會員,有投資收益和傭金獎勵。該傳銷組織分普通會員、初級會員(IB)、中級會員(MIB)、高級會員(PIB)、全球P(P10)5個等級,普通會員經推薦人推薦用身份證、電話、郵箱等個人身份注冊並繳納會員費成爲TR外彙網絡平台會員。

會員間以先後加入順序形成上下層級,設定等級考核制度,相應等級的會員發展下線的人數以及繳納的金額達到一定的數量,便可晉升一級,通過誘使他人注冊成爲會員,收取會員費獲利,層級之間每手交易層層抽成,同時設定獎懲機制對會員等級進行季度考核,要求每季度新增發展2個會員,否則降級,同時關閉平台查看三代以後下線會員信息通道。

會員入金、變現必須通過上下級在平台內買賣美元(U),資金通過國內銀行賬號、支付寶、微信等渠道在上下級支付。

2018年5月至2020年年底期間,被告人張某輝通過于某龍(已判決)介紹推薦其用本人的身份證實名注冊了TR外彙賬號進行投資,隨後其不斷發展下線客戶會員來晉升會員等級,其中,其發展下線(一代)楊某、王某濤等人,在2021年12月份晉升爲PIB級別,並從中獲利。

被告人劉某梅、于某生、鄒某鴻、娜某蘇通過李某麗(已判決)介紹推薦其用本人的身份證實名注冊了TR外彙賬號進行投資,不斷發展下線客戶會員來晉升會員等級,並從中獲利。被告人單某、劉某、顧某玲經劉某梅介紹推薦加入會員,被告人呂某君經娜某蘇推薦加入會員。

被告人顧某輝通過顧某玲介紹推薦,其用他人的身份證實名注冊了TR外彙賬號進行投資,不斷發展下線客戶會員來晉升會員等級,等級爲MIB級別。其中,其一共發展50個賬號,其中有28個賬號是自己用他人身份證注冊,並從中獲利。

【法院審理意見】

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輝、劉某梅、娜某蘇、于某生、呂某君、鄒某鴻、顧某玲、顧某輝、單某、劉某以高額收益爲誘餌,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費用,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被告人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傳銷的本質就是通過拉人頭來非法獲得利益,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家庭的安定團結,引發社會各種刑事案件的上升,虛擬貨幣傳銷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規模大、參與人衆多、資金流大、傳播發展快。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衆要提高警惕,拒絕“拉人頭”、收取入會費等高息收益誘惑,嚴加防範,理性選擇合法投資渠道,謹防傳銷陷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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