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享。

民聲鼎沸聽我說 2024-05-14 11:49:02
母親過世22年後,姐姐來要遺産 僅以不知情爲由就獲得判決”支持”

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的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也是維護國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司法公正的實現,是確保國家法治的基石,也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是完全正當的,維權的過程就是促進法治進步的過程。也是對公職人員履行職責是否正確的監督。

我叫張戰軍,家住山西省太原市東澗河村。在2017年東澗河城中村改造工程東澗河村我居住的院子征拆中,于2018年被張某花姐姐六人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繼承訴訟,張某花姐姐六人僅以不知情爲由就獲得了法院判決的”支持”,此判決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以下是事實陳述:

張戰軍 (以下稱我)1974年出生,在家排行老八前面有七個姐姐。我從出生到結婚都和父母在一起居住,七個姐姐陸續出嫁後都在夫家生活,戶口在1980年全部遷出,母親1996年12月去世,父親2001年3月去世。2000年父親在世時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經村鄉部門審核批准發放了宅基地使用證。

2008年院子裏的土窯已破舊不堪無法正常居住(土窯始建于1963年),經與六個姐姐商議大家一致同意下我于2009年拆掉老宅並開始重建,房屋重建動工前曾邀請六位姐姐及其家人共計13人在重建房屋附近餐廳聚餐,並就房屋建設和裝修風格進行討論。(附餐廳發票及房屋翻建期間花銷記錄圖)

2017年東澗河城中村改造工程東澗河村我居住的院子征拆,因拆遷利益于2018年被七個姐姐中的大姐、二姐、三姐、四姐、六姐、七姐(五姐未參與訴訟)以原告父母去世後該宅基地屬于父母的遺産,原告享有繼承權爲由將太原某國土局作爲被告,我爲利益相關方第三人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2018)晉0107行初321號行政載明:2000年12月經第三人申請,村鄉兩級同意,相關部門審批後爲第三人張戰軍核發了杏花嶺集用(2000)字第0702126217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告張某花作爲杏花嶺區中澗河村村民,應該知曉全區範圍內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一事。同時訴爭宅基地上的房屋在2009年進行過修建,無論相關部門公告,還是房屋重新修建,均可認爲原告至少于2009年應當知道該《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內容,其起訴期限從2009年起算,于2010年屆滿。原告于 2018 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法院以事實爲依據依法駁回了六原告起訴。

六原告上訴後被二審法院(2019)晉01行終 108 號行政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蘭等六姐姐上訴至高院,高院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2020)晉行再3號行政裁定書卻罔顧事實撤銷(2019)晉01行終108號行政裁定和(2018)晉0107行初321號行政裁定,指令太原市杏花嶺某法院繼續審理。

高院判決書部分內容(附圖)

裁定書上載明我以個人名義提出將其父親名下宅基地的權利人變更給自己,這個是嚴重錯誤的,父親活著時父親同意變更給我,有當時村委會管土地負責人的證明,還有證人在市中院出庭證據,檔案原件裏有父親的簽字和摁的手印。

裁定書有一條判決理由爲,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無法證實張某蘭等六人在2000年或2009年確已得知變更登記的事實。此條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2000年年檢一戶一宅,辦理過戶宅基地使用證時大姐張某蘭是嫁的本村人,當時她家也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都是戶主簽字按印,大姐張某蘭理應知曉,2009年拆掉老宅重建是在大家商議下一致同意的。

在張某花等六人僅僅只有虛假陳述未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高院卻認可了張某花等六人在2017年10月東潤河村拆遷改造公示時得知訴涉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在張戰軍名下,于2018年2月即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法定起訴期,裁定發回杏花嶺某法院繼續審理。

爲何同一高院,同一地區,高度相似兩起案件,卻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定?

其實山西高院早有類似案件,(2019)晉民申1737號案件高院審理中駁回起訴,高院審理認爲,農村宅基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民集體組織可以將其使用權提供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産。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只能繼承宅基地上房屋,由于其父母已分別于1990年和1993年去世,其父母的房屋也于2001年由被申請人張某4及其子張某5拆除翻建成三層新房並實際占有,至此,作爲其父母遺産的房屋已不存在。且在拆除、翻建的過程中,申請人是明知的,也沒有提出異議。北張村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拆遷補償示准以核定的拆遷居民宅基地的證載面積爲准,拆遷補償款是對涉案房屋實際占有人生産、生活的安置補償,而申請人並非被拆遷人。故申請人的再審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院(2020)晉行再3號行政裁定書載明:母親1996年12月去世,父親2001年3月去世,認可了2009年張戰軍對母親遺留房屋進行了改建並實際居住,在有判例在前的情況下主審法官卻做出了與(2019)晉民申1737號判決截然不同的判定。

漫長的庭審只是走個過場 “未超過法定起訴期”對下級法院來說就是一座翻不過去的大山

案件雖然發回重新審理後,但高院(2020)晉行再3號行政裁定書給出的指導性意見“未超過法定起訴期”對下級法院來說就是一座翻不過去的大山,導致我在後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一再敗訴,漫長的庭審也不過就是走個程序而已。《繼承法》第八條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爲二年,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在提起訴訟,2009年拆掉老宅重建是在大家商議下一致同意的,遺産早已處理,在此期間若張某蘭等六人對遺産所屬權有異議就應該明確提出,既然張某蘭等六人對此事完全知情又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應視爲對此事的默認。母親1996年去世至2018年張某蘭等六人提起訴訟已經24年,超過了繼承訴訟時效,法院應依法駁回。可2020年8月18日區法院法官卻以六原告有母親(老房)繼承爲由,撤銷了我2000年辦理的宅基地使用證。據此裁定我完全有理由懷疑司法公正的天平傾斜了。

宅基地登記表(附圖)

我本人戶口(附圖)

2002年房屋宅基地測量的繳費單(附圖)

2017年由我辦理的房屋接收單(附圖)

根據《物權法》相關法規,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爲生效要件,對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爲成就發生效力,2018年10月27日城中村拆遷辦拆的是我的房子,所有的拆遷協議是我簽的,這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重審法院以六原告有母親(老房)繼承爲由,使六原告平分了本屬于我的財産,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官,應爲人民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實實在在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准繩,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辦案。但現在有些法官並不維護法律的權威,而是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把法院當成了自己的私器。不遵循事實與法律的判斷原則,故意人爲操控案件,這導致了大量冤案的産生,許多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到踐踏,人民對法律與司法的信仰受到極大損害。

我們始終相信公理正義,現將所有事情公之于衆,懇請上級領導部門重視並介入,勇于糾錯、敢于擔責,排除阻力和幹擾,公正、公平處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維護司法的公正形象,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讓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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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聲鼎沸聽我說

簡介:今日我若冷眼旁觀,他日禍臨己身,則無人爲我搖旗呐喊